县物价局再次重申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一价清”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3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部分新购商品房业主和有关部门的反映,县物价局再次重申和明确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

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如东县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8]190号)规定执行。

县物价局强调,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规定,若有新购商品房的业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政策规定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