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2-01223 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心系“国之大者”,坚决当好“两个确立”的坚定捍卫者、忠实践行者,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总要求,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效能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廉洁型政府。

三、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和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请示、汇报。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施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治理制度、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如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区、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九、凡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执行力和成效度,科学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真落实、快落实、善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主旋律,对县委决策和县政府部署做到最快时间启动、最大力度推进、最好效果呈现。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各项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县司法局审查或者按规定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报送县司法局备案,文件内容和制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围绕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提升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民意调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二十九、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十、积极提升政务透明开放和公众参与水平,加快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实行县政府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包括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及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县委汇报的重大事项。

三十二、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建议案、提案。

三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县监委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修改、废止或者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直属单位、市属和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决定和县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以及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县委请示、报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镇(区、街道)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

四十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开,或县长、副县长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应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报经县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凡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后报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副县长审定。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工作会议,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邀请各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各单位承办上级各种会议活动,应提前报告,严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九章 规范公文办理

四十六、各部门、各镇(区、街道)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精准办理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四十八、县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县长签署。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经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十九、各部门、镇(区、街道)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和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发。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请示件后,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报县政府审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政策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政策文件,须一并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五十一、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五十二、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交办的公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未明确具体办结时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五十三、实行电子化在线办公。除涉密文件以及其他按规定要求不得在网上公开流转的公文以外,所有公文都应当在电子公文流转系统上提交、办理和流转,着力提高政府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严格印鉴管理

五十四、如东县人民政府印鉴、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鉴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印鉴的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五十五、严格印鉴审批制度,除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外,其他凡使用印鉴,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按流程逐级审批。使用如东县人民政府印鉴须由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签。使用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鉴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五十六、加强用印档案管理,用印后的文件底稿、附件、用印申请单等相关资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妥善保管,定期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五十七、印鉴应在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使用的,须经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一章 严肃工作纪律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事先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和镇(区、街道)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县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镇(区、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参加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差、休假、学习等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 加强政府党的建设和自身建设

六十四、加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深入落实市委“机关作风建设提升年”以及县委“‘双聚双高’作风效能优化年”活动要求,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应付、拖拉、推诿、毛躁等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中央、省市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本规则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解释。

七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政发〔2017〕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