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2-0355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22〕18号
成文日期: 2022-07-28 发布日期: 2022-07-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8月印发的《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19〕74号)同时废止。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指

2.2 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预报

3.3 预警

3.4 主要防御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指挥与调度

4.7 紧急抢险

4.8 信息报告和发布

4.9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治安维护

5.7 安全防护和医疗保障

5.8 通信与信息保障

5.9 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核查

6.2 灾后重建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5 保险

6.6 社会救助

6.7 补偿要求

6.8 总结评估

7 宣传、演习和奖惩

7.1 宣传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职责

如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我县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如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如东县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市发生但对我县产生较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水、雨涝、风暴潮、干旱和堤防决口、闸(涵)站出险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防汛抗旱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结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指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县防办主任。

2.1.1 县防指机构

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利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联系海事副县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及县水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南通如东海事处处长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如东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边防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南通如东海事处、通信运营商、如东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变更、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2.1.3 县防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防御水旱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4 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防指设立综合组、监测预警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交通通信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安全警戒组、专家技术组、灾后评估组等11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县有关部门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联合值守,集中办公。

2.2 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区、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镇(区、街道)要根据辖区内洪涝干旱灾害特点,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或罕见干旱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镇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地特点,把洪涝干旱台风防御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严格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方案预案,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尤其是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地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防范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抢险专业队和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排涝预案等各类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专项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抢险物料,合理配置。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前置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信息共享,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转移安置准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区、街道)负责本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做好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高涂养殖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

3.1.2检查巡查

(1)县防指应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提前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交通道路、雨水管网、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线路、户外广告牌、小区排水系统等设施的检查和巡查,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3.2监测预报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县防指及各地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指及各地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3预警

县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机制。

3.3.1县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3.2县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3.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3.3.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4主要防御方案

3.4.1暴雨内涝

(1)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可能出现影响时,水务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提前预降水位,腾出库容;当出现突发性大暴雨,水务部门应及时调度水利工程,尽快排出涝水,降低河道水位。

(2)降雨过程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管部门要加大重要路段、重点区域、隧道、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一旦发现积淹水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

(3)县防办协调区域内的应急排涝设施,做好应急排涝准备,必要时请求市防办支援,调度沿江外排涝水等。

(4)出现险情时,各地、各行业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3.4.2 风暴潮

(1)县防指应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发布预警,立即报县防指。

(2)农业农村、海事部门按职责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文化与旅游部门关闭沿海旅游景点、景区,组织游客安全转移。

(3)如东县小洋口闸站潮位出现5.4米(废黄河基面)以上时,堤防防守责任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4.3 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责任,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加强旱情墒情监测,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4)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各项特殊抗旱措施,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3.4.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水利工程险情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预判无法控制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防线,控制灾害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水利工程险情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水务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重大险情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进入汛期,县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1.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本级预案和县防指的工作部署要求,全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本县发生一般洪涝;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受涝面积在40万亩以内。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部分地区发生轻度干旱,且抗旱水源基本满足要求,受旱面积在40万亩以内。

(5)市级启动防汛Ⅳ级响应(涉及我县)。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4.2.3 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主持会议,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办主任坐镇指挥。

(3)县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4)县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沿海高潮在警戒潮位以上,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受涝面积在40~60万亩。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全县发生中度干旱灾害;抗旱调水源出现阶段性困难,受旱面积在40~60万亩。

(5)市级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涉及我县)。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县防指总指挥报告。

4.3.3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指指挥坐镇指挥,明确相关单位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相关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4)县防指做好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沿海潮位或内河水位接近或达到设计水位:洋口潮位▽6.0~▽6.82米,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3.3~▽4.0米,受洪涝面积在60~100万亩,绝收面积6~10万亩。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涵闸出现垮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全县发生严重干旱,受旱面积60~100万亩,绝收面积6~10万亩,主要内河水位持续偏低对农业灌溉用水和内河航运造成很大困难。

(5)市级启动防汛Ⅱ级响应(涉及我县)。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县防指总指挥报告。

4.4.3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与相关地区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4)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县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县防指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6)县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或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相关地区和县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8)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人武部、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0)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4.5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沿海潮位或内河水位达到或超过五十年一遇标准:洋口潮位▽6.82米以上,内河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4.0米以上,受涝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

(3)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海堤发生决口征兆前,中型涵闸出现垮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全县发生特大干旱,受旱面积100万亩以上,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主要内河低于以下水位:如泰运河掘港站▽1.05米,并且持续下降,严重影响农业灌溉用水和内河航运。

(5)市级启动防汛Ⅰ级响应(涉及我县)。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县Ⅰ级应急响应。

4.5.3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3)县委、县政府领导到各联系镇(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4)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各地和县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6)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7)县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全县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各社会救援组织、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提醒市民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10)根据汛情、灾情、险情发展,报经县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11)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县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4.6指挥与调度

4.6.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县防指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 紧急抢险

4.7.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7.2 县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

4.7.3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8 信息报告和发布

4.8.1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细,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当出现较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重大、特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0分钟。

(3)县防办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并做好处置准备,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县政府和市防办。

4.8.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县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9.1县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4.9.2当出现以下条件时,经县防办会商研判,报县防指领导同意后,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台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2)县水务局解除水情预警信号。

(3)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4)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防汛抗旱资金的调拨和安排,县政府适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全县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县水务、交通、财政部门要积极请求上级财政支持安排工程建设补助经费。

5.3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县防办按照市防汛抗旱工作任务清单要求,负责县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防汛重点地段附近要储备一定的防汛物料,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调运快捷,以确保防洪抢险的需要。

各镇(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县防汛抗旱工作任务清单要求,保证群众性防汛物资的储备。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和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交通部门确保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同时制定防汛抢险物资运输应急预案,成立应急运输队伍。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安全防护和医疗保障

5.7.1各镇(区、街道)和县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7.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5.7.3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做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 通信与信息保障

5.8.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8.2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8.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9 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5.9.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9.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10社会动员保障

5.10.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汛期或旱季,各镇(区)、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5.10.2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县防指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0.3各地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5.11.1 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按照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要求,保障与省、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贯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传到县防指。

(3)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11.2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核查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2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5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鼓励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相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队员办理人身保险。

6.6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应急管理局和慈善会、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开展社会救助。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实行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7 补偿要求

县防指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6.8 总结评估

每年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宣传、演习和奖惩

7.1宣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减灾等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7.2.1县防指负责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等的培训。

7.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3 演练

县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全县抗洪抢险应急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县防指负责组织。

7.4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联合县人事部门或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2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5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8.1.6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8.1.7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

8.1.8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8.1.9 本预案所涉及水位基面为废黄河基面。

8.1.1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县防办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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