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4-01018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东政规〔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如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如东县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稳经济、促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3号)要求,更大力度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半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叉车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费用。县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县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产假期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80%给予个体工商户6个月的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支持重点群体和退役军人创业。鼓励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落实重点群体和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实施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按职责分工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建立收费督导制度,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防范违规收费行为。(牵头执行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配套推动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规定,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优化相应的税收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七)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5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为稳岗效果好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苏岗贷”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提供更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秒批秒贷”“随借随还”金融产品。发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扩大业务规模,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广“江苏银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便捷通”。发挥数字人民币免手续费、支付即结算等优势,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丰富个体工商户应用场景,打造数字人民币生态圈。(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

(九)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0%的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和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在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提供店家保、小微企业保等免核一揽子产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责任险、营业中断损失险、雇员责任险等。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延长保单缴费期、复效期。(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加快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评价,并与省级征信服务平台等开展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服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失信预警和修复提示。简化个体工商户年报流程和填报内容,行政机关已掌握的信息不再要求个体工商户填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县发展改革委、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十二)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十三)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十四)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对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鼓励社区(村)为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并允许将经营场所进行集中登记。(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五)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全面支持港澳台同胞在国家制定的行业清单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直接登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便利食品生产经营准入。试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将证前核查改为证后核查。对符合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备案管理,核发营业执照时同步发放小餐饮备案信息公示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七)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等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十八)保障公平参与竞争。依法纠正市场准入、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的歧视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应用“公平竞争e审查”监测系统,清理和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打破行政性垄断。(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九)支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行政审批局)

(二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依法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制度,广泛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个体工商户自觉守法。落实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措施“四张清单”。对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实行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服务供给

(二十一)强化质量综合服务。依托“通通检”云服务平台功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免费查询、下载服务。大力提升县计量机构检定校准能力,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捷便利的免费强制检定服务。发挥“质量合作社”作用,为坯布、食品机械等区域性传统行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服务,有效提升个体工商户质量意识和合规能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深化知识产权服务。开通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服务热线,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全天候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力度,建立个体工商户老字号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置。(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支持开展线上经营。指导、督促全县电商平台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纠正清理妨碍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内容,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多渠道开展线上营销、直播运营、法律法规等培训,提升电商平台入驻个体工商户经营能力、合规能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二十四)提供招工用工服务。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苏心聘”就业掌上宝等线上线下载体作用,帮助引导个体工商户参加现场、网络招聘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十五)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深化“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法律服务费,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矛盾纠纷化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深入各大集市商圈,开展“律动江海 法约三市”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公益性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二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梳理更新全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涉审中介事项”。运用南通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助推中介服务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选取和网上评价,为个体工商户获取中介服务提供便捷通道。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无雇佣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雇佣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十八)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依托12345服务热线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座席,打造线上个体工商户服务平台,受理个体工商户政策咨询,强化投诉事项受理、交办、反馈、督办,确保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