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3-00263 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13〕3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09-19 有效性: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3-09-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如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9日


附件

  

如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办法主张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如东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县级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县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如东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坚持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 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县国资办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四)按规定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五)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七)管理企业改制未售资产;

  (八)对镇(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九)向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和县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三章 企业权利义务和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县级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县级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依法实施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县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县级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按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县级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经县政府批准对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和结果组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 县级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稽核、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出资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县级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报县国资办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应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县政府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规定和县政府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工资分配进行审核,调控县级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核查有关工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及资产统计、稽核

  (一)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在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二)县级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按年度向县国资办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三)县级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县国资办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并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依据。

  县国资办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必须按时按规定向县国资办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财务报告。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产权年度登记。

  (四)县级出资企业应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五)县国资办对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

  (一)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包括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范围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等。

  (二)县级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批复、处理、调账。

  1.企业申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处置方案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审核批复。企业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处置金额等),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

  3.处理。企业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后,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调账。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行)出具的交易结果“确认书”及其他公开处置结果,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资产编号等,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三)县级出资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的下列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政府出具专项请示,经批准后由县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

  2.其他资产的处置(含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货币性资产核销),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国资办审批,其中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企业之间须进行国有资产调拨和划拨的,由企业申报,县国资办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国有资产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享受财政政策性补贴的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七)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企业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八)凡县级出资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应报县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提供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涉及所投资企业的事项,应同时提供相关企业的董事会决议、相关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出资企业资产租赁与抵押、担保

  (一)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资产租赁,应报经县国资办审批。房屋资产租赁期不超过五年,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公开方式确定,签订规范的合同。

  (二)企业资产出租,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拍租、招租等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企业在租赁合同中需明确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

  (三)企业融资抵押资产应报经县国资办备案,并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相关可行性报告、方案、合同等,重大资产抵押报县政府批准。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四)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特殊情况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级出资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参加产权年检,不按规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县级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