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8-0004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如东县 文号: 东政发〔2018〕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2-08 有效性: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 发布时间:2018-02-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关于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江苏省慈善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精神,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慈善事业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努力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建立一套募用分离、高效顺畅、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建立一批技能专业、服务高效、机制健全的志愿者队伍;形成一种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政府支持措施到位。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普遍开展。

  (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民政部门主管本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文化、卫计、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形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的新局面。

  (三)社会捐赠积极踊跃。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捐赠活动,力争全县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0.2%以上。

  (四)慈善组织全覆盖。建立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类型齐全的慈善组织网络,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全面设立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每个镇(区、街道)都建有慈善组织;每个城乡社区拥有1家以上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

  (五)志愿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相关制度,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星级评定、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全县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六)全面普及慈善文化。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氛围更加浓厚。

  (七)慈善活动信息透明。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将中华慈善日、江苏慈善周所在月作为“如东慈善月”,使“如东慈善月”成为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物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鼓励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建立新型募捐平台开展募捐。

  (二)鼓励支持和培育发展各类基层慈善组织。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优先发展扶贫济困慈善组织,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体系。加强县慈善总会的组织建设,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向基层延伸,力争到2017年底,全县形成县、镇(区、街道)、村(社区)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依法设立慈善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推动建立各级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培育互联网+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

  (三)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四)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对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五)培育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六)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条款,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七)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对慈善组织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

  (八)加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九)广泛传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充分运用各类媒体传播慈善理念、弘扬慈善精神。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活动的积极影响、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努力营造乐于助人、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并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

  (十)建立健全慈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党员、干部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能提供相应查询和证明。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对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定。制定并落实好志愿服务优待政策,逐步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选拔录用、奖励优惠、学生综合素养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和专业社工服务的导向作用,细化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力争到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占慈善组织总支出的20%以上。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开展评估。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重点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二)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并积极为捐赠人办理捐赠减免税手续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

  (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县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对认捐慈善冠名救助资金或一次性捐赠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个人,企业法人代表及捐赠者个人可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担任社会职务。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生活困难需要帮助时,政府优先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和慈善转介服务。积极发展冠名慈善,捐赠人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依法留名纪念。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建立慈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及分管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同志组成,进一步推动全县慈善工作的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慈善事业交流与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以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慈善文化建设,繁荣慈善文化,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镇(区、街道)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按时按标建好镇(区、街道)慈善分会和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