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8-03805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18〕20号
成文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09-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7日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

如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县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我县政府采购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管理、操作、监督相分离,部门、机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统筹协调政府采购各项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纪委监察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操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公管办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县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2.对全县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核定政府采购方式,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4.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协调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纠纷;

  5.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6.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管;

  7.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进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县级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结算;

  3.负责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1.具体承担县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工作,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相关采购事宜,并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内部管理制度;

  3.为全县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维护政府采购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4.统一发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5.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采购人主要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3.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组织政府采购;

  4.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限期答复;

  5.负责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做好合同标的履约、验收工作;

  6.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分级管理。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部门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镇(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县级政府采购执行南通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额标准。

  第六条  采购单位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须填写《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1),连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报县公管办审批。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参与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县公管办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八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其自由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各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内容、采购资金等作为年度预算附件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无计划实施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县公管办审核批准后,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属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经县公管办审核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公管办审核批准后,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按规定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四)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在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公管办审核批准后,采购人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磋商;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县公管办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附件2),经县公管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经县公管办审核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县公管办审核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公管办批准,可以按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公管办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需求明确、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公管办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或实行网上采购,以减少采购环节,节约采购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项目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并组织专家评标和定标;

  (五)发布中标公告;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人委托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资料由交易中心负责保存;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按规定进行保存。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方式批复、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采购活动记录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公管办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公管办。

第五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县公管办的监督管理;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公管办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县公管办、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有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要求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采用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凡经审核、培训后录用的专家,即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公管办批准后,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六章  信息公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等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还须同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监管部门或机构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监管部门或机构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的要求及时对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七章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公管办。

  第四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管办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十四条 县公管办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四十五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管办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公管办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县公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县公管办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八章  政府采购业务总流程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业务总流程分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实施三个部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如东县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3),报送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落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

  第五十条  采购资金落实后,采购人报县公管办确定采购形式。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理。采购项目结束后由采购人按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填写《如东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附件4)。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及验收情况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各镇(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明确专人,每季度末向县公管办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县公管办负责统计全县政府采购信息,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并按规定上报。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县公管办、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中心(分中心)的考核。重点考核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管,把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列入各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跟踪及专项资金审计。

  第五十六条  县纪委监察委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五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组,做到分工负责、职责到人。采购人要履行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相关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公管办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23日颁布的《如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东政规〔2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表

     2.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3.如东县政府采购申报表

     4.如东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