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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议事规则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如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东县人民政府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如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常务会议贯彻县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三、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二章 议题范围

四、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以县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县委请示、报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镇(区、街道)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五、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规、依职权应由各镇(区、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县长可以自行决定、协调处理的事项,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以及能够经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未按议题规定程序审批、未能及时提供汇报材料的事项,以及其他不符合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申报

六、严格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凡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确定:

(一)申报。由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

(二)征求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签字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呈报;

(三)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对部门申报议题预审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确认;

(四)筛选汇总。常务会议议题汇总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呈报县长;

(五)县长审定。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确定的议题,排出《常务会议预告单》,呈县长审定。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七、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类议题在上报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意见;
  (五)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六)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八、拟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镇(区、街道)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九、收到县政府领导交办或部门提交的常务会议议题,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委托办公室相关副主任牵头对议题涉及的问题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上会。

十、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3天确定。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县长直接向县长汇报,经县长同意后,再交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安排。

第四章 会议组织

十一、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监委、发改委、财政局、信访局、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镇(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十二、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县长决定择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十三、除因特殊情况,每次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的1天前以《县政府常务会议预告单》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

十四、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主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样式、数量印制,在首份盖章后,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将有关会议材料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  

十五、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汇报并表明主要决策建议,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十六、分管副县长或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主办部门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十七、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比较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县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分管副县长汇报、主办部门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定。

十八、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十九、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经县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二十、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二十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二十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十三、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和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随从人员参会。

二十四、部门和镇(区、街道)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30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

二十五、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二十六、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二十七、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县长牵头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责任部门和单位一般应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实。

二十八、相关部门在执行常务会议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报经县长同意后,可在常务会议上复议。

二十九、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相关通报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据。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委,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东政发〔2017〕8号)废止。

如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使政府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和《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二、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区、街道)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县长、副县长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四)研究县政府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三、县长办公会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四、凡拟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报。由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填写《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

(二)征求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签字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呈报;

(三)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对部门申报议题预审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确认;

(四)筛选汇总。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汇总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呈报县长;

(五)县长审定。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确定的议题,排出《县长办公会议预告单》,呈县长审定。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拟列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主办单位应当对议题深入调研,全面、准确地掌握议题所需信息,同时要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并按照议题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后方可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确认。

对县政府签订的重要合同、重要协议以及涉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有关事项等,送审前需经县司法局审核把关。对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并做出听证报告。

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时,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正或退回重新报送。

收到县政府领导交办或部门提交的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委托办公室相关副主任牵头对议题涉及的问题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上会。

六、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3天确定。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县长直接向县长汇报,经县长同意后,再交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安排。

七、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监委、财政局、司法局负责同志、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镇(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九、除因特殊情况,每次县长办公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的1天前以《县长办公会议预告单》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主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将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按规定样式、数量印制,在首份盖章后,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将有关会议材料送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

十、县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汇报并表明主要决策建议,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副县长或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县长办公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十一、县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县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分管副县长汇报、主办部门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定。

十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经县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十三、县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各部门和单位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和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十五、镇(区、街道)和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30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十六、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办公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十七、对于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牵头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责任部门和单位一般应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县长办公会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报经县长同意后,可在县长办公会上复议。

十八、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相关通报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据。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委,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追究处理。

十九、本规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东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东政发〔2017〕8号)废止。

如东县人民政府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促进县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如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县长专题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办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分管范围内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研究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

(二)协调推进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请求县政府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受县长委托举行专题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需要纳入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相关单位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三、议题的收集和审核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长、副县长安排或相关单位提出专题会议议题;

(二)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向县长、副县长汇报,审核确定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议题;

(三)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充分调研,形成初步意见。涉及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应由县司法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四、县长专题办公会议一般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或受县长、副县长委托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负责制定会议方案,并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准备、会议服务等工作。

六、参加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的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获准后可委托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和单位意见。

七、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归档。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撰写,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副县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要素配置、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签发,或经县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印发并存档。

八、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九、县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十、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东县人民政府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东政发〔2017〕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