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2-02753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2〕54号
成文日期: 2022-06-09 发布日期: 2022-06-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如东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如东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保障公共 数据安全,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1〕53号)、《如东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使用本县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建设、以其他方式实施但最终有使用本县预算资金支付建设或运维费用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县级智慧城市项目;县级政府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县政府批准的其它与政务管理及服务相关的信息化项目。

县级智慧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数字如东”与大数据发展规划、促进部门之间信息整合共享、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水平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县政府财政资金或县国有企业参与实施投资建设、向社会提供的各类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非县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但由县级部门牵头组织及参与管理的,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方式、行业或行政管理对象等方式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利用公共资源、具备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功能的信息化项目;

县级政府投入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县级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业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等项目。

县政府批准的其它与政务管理及服务相关的信息化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与县级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的重要信息化项目,包括跨层级、跨区域及其它涉及县域范围内政务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以上均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项目。

列入采购目录的自动化办公类设备不纳入本办法所属政务信息化项目范围。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牵头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县发改委、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部门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采购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县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管;

县委机要保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保密、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档案馆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档案整理和档案验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做好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标准规范及要求;

(三)经过申报单位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明确的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四)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合理可行;

(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收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机制;

(六)明确信息化项目建成后运维责任主体、运维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第六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县级电子政务外网中涉及网络、云中心、基础平台及应用、安全防护等,由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统筹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但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对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南通和如东县有关规定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已经列入国家、省、南通和如东县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或大数据发展规划的;

(二)总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

第十条对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

第十一条跨部门及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作为该项目建设主体(管理责任主体)。项目建设牵头部门由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会同财政部门等会商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明确。

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信息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县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文件或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共享类型,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总投资等,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初步方案,在每年九月底之前报至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

(二)项目初审。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开展综合评估,形成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经综合评估通过后,列为前期工作项目。属于县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的牵头部门可向县财政局申请前期工作经费。

(三)文件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报送至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文件,提出立项建议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议意见完善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报批工作,县审批局依法开展审批。

对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咨询意见、评估报告作为申请立项的建议依据。

(四)年度计划。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储备库,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等部门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县财政局、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会商后,编制下一年度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建议方案。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达投资计划,作为下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的依据。

对县级部门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方式、行业或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备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功能的信息化项目参照年度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前期研究较为充分且急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参照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与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除前期工作经费外,不得拨付、使用财政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先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开展建设方案设计,组织专家评审,并向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报备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方案严格实施,加强项目建设的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加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经审核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共享等要求的政务信息化系统,方可申请使用县电子政务资源和接入县电子政务网络。

可以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系统在建设时,应当同步接入如东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项目信息资源目录按照《如东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资金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县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财政局报告,县县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建设方案确需调整的,需经论证并向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报备。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申请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保备案证明、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验收报告等材料,验收资料管理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组织专项验收,县财政局、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参与列入县年度计划的重要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工作。

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后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12个月内,参照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至县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应将信息共享列入提升改造。如根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需建设或保留的,由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财政局和县行政审批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

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发改委、县委机要保密局、县网信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如发现违反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应当依法加强县级公共数据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有关信息化项目责任单位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数据收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提供、使用公共数据。

第三十七条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镇(区、街道)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县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大型综合项目中的重要信息化子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后,除列入市级以上政务信息项目之外,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占用县级电子政务资源,原则上不得接入县级电子政务网络。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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