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4-00794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2-23 发布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如东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如东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更大程度便民利民,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江苏省、南通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和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中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省司法厅关于南通市优化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复函》文件要求,对我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新增第三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23项,第一、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优化调整为73项,我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合计96项(详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照《如东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东政办发〔2021〕62号)确定的重点任务要求,抓紧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配套制度,加强承诺核查,健全信用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加快数据共享,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函告县司法局。

附件:如东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调整汇总表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如东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调整汇总表

一、第三批新增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23项)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

层级

实施区域

县本级

实施部门

备注

(一)省级第三批清单认领事项(21项)

1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捕捞许可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农业农村局


2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3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4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5

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6

种子实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

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农业农村局


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税务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税务局


11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13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14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税务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税务局


15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16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7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8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19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税务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税务局


20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21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二)在省级清单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2项)

1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主管部门

市、县、乡级

全市

县气象局


2

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材料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市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30项)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

层级

实施区域

县本级

实施部门

备注

(一)省级第二批清单认领事项(25项)

1

经营人员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农业农村局


2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市、县级

调整事项名称,原事项名称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3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学历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生物制品类)

市、县级

调整事项名称,原事项名称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4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县级

调整事项名称,原事项名称为“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5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市、县级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城市管理局


8

收入证明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民政主管部门

县、乡级

全省



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新领、变更、校验、注销)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省、县级

全省

县卫生健康

委员会


10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并能够执业证明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司法行政

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司法局


11

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并能够专职执业证明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12

公证员三年以上

执业经历证明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13

开办资金证明

公证机构设立许可

14

办公场所证明

15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16

死亡证明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18

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证明

19

户口注销证明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20

出国(境)定居证明

21

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证明

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医疗保障

主管部门

市、县、乡级

全省

县医疗保障局


2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限本省车辆)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交通运输局


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市、县级

2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5

营业执照

(二)在省级清单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5项)

1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市

县交通运输局


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3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新增)

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5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市

县交通运输局


三、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43项)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实施区域

县本级

实施部门

备注

1

思想品德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主管

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教体局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3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保安员证核发

公安机关

市级

全省

县公安局

市级事项,但由县级办理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

民政主管

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民政局


5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6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

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司法局


7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8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9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10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11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12

义务兵证明

13

供给制学员证明

14

军属证明

15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16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17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18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19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20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21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省、市、县级

全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设定依据,按照人社部最新规定。

22

经营场所证明

23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24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市、县级


2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26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7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28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交通运输局


29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30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1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32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3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4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5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36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37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县级

全省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38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39

死亡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医疗保障

主管部门

市、县级

全省

县医疗保障局


40

结婚证

产前检查费支付

41

失业登记证

42

生育服务证

43

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