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2-05181 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2〕95号
成文日期: 2022-11-25 发布日期: 2022-11-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关于明确南通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筹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06号)和《如东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政发〔2017〕3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县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常住本县区域的,且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

二、经县政府同意,2023年度本县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550元,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标准30元,在居民医保缴费时一同缴纳。

缴 费 标 准

参保对象

个人缴费

(含照护保险30元)

财政补助

(含照护保险40元)

成年居民

(含老年居民)

580元

1040元

中小学生及

未成年人

530元

1090元

大中专院校

(含中职教育)学生

330元

1290元

另外居民医保按1.5%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中划转资金筹集长期照护保险基金。

三、2023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

四、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

(一)2022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南通医保APP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线上缴费;到村居(社区)征收点,使用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直接缴费;也可以到如东县农商行、建行如东县支行、工行如东县支行、江苏银行如东县支行、招商银行如东县支行各网点柜面查询缴费。

(二)2022年度未参加本县居民医保的,符合2023年度本县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携带居民身份证(非本县户籍居民还应同时提供居住证/暂住证,若无居住证/暂住证的,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所在镇(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然后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三)全县各类学校由县教体局组织发动在2022年11月30日前为本校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且由学校通知家长按本条第一款所列方式在2022年12月20日前办理缴费。

五、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参保人员线上缴费及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缴费进行宣传和指导,及时将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到每户居民。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口覆盖率达到99%以上,力争全覆盖。

六、县财政全额补助个人缴费的对象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下列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由县、镇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名单由县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5.困境儿童;(责任单位:民政局)

6.特困职工及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总工会)

7.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8.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9.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10.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11.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责任单位:残联)

12.三峡移民;(责任单位:水务局)

13.新中国成立前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各责任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免缴名单报送县医保局,县医保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七、各镇(区、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我县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征缴结束后,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对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如东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政发〔2017〕39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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