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23-01148 | 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3〕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做好定期清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要求,本着“应修必修,应废即废”的基本原则,现就做好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县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20〕31号)中公布的继续有效的文件和2020年清理以来,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截至2022年12月31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重点是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中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宣布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二、责任分工
清理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主体为第一责任人,由文件起草实施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县司法局汇总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清理标准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仍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提出“继续有效”意见;
(二)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管理对象已消失或有新文件覆盖替代原文件的,提出“决定废止”意见;
(三)对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提出“宣布失效”意见;
(四)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但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提出“重新修订”意见。
四、结果报送
(一)明确清理工作联络员。各镇(区、街道)、各部门明确本次清理工作的联络员,于2023年3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1)报县司法局。
(二)开展初步清理。各镇(区、街道)、各部门按照清理要求和标准,对照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参考目录(详见附件3,清理范围不局限于目录,如有遗漏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或牵头部门予以补充),填写《清理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3月31日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司法局,清理意见汇总表及所涉清理文件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1037131710@qq.com。
(三)形成清理意见。县司法局将对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对疑难及有争议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清理意见。
(四)审议并公布清理结果。县司法局将最终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理结果。
(五)自行清理本单位文件。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制发的本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由各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备案表(详见附件4),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该备案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司法局备案,同时要将清理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周超尘,联系方式:81907989,18251355252)
附件:1.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
2.清理意见汇总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参考目录
4.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备案表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