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2-00782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2〕14号
成文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2-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如东县 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如东县 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如东县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如东县工业用地

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全县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通政办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标准。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同时,工业项目应按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层高。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业项目联合预审阶段集体决策认定。〔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区、街道办)〕

(二)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第一类为开发销售型高标准厂房,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后,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该类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满三年后,开发主体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分割备案、登记。厂房出租、转让部分必须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并与属地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入驻企业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等相关要求,企业绩效达到履约要求后,方可将对应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给入驻企业。以幢、层为分割转让单元,五年内可转让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累计占比不得超过除配套设施外计容建筑总面积的50%,第六年起可转让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累计占比不得超过除配套设施外计容建筑总面积的70%,自持部分必须相对集中。工业用地中的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用房必须自持。第二类为企业自建高标准厂房,引导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业等行业的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通过租金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租用企业入驻高标准厂房并要求获得产权的,在高标准厂房竣工验收满三年且企业绩效达到履约要求后,可将对应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给入驻企业,但可分割转让的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累计占比不得超过除配套设施外计容建筑总面积的30%,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第三类为原低效用地再开发建造的高标准厂房,单幢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竣工验收满三年、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达到履约要求的,可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应以幢或层为最小单元,最小单元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分割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最高不得超过除配套设施以外计容建筑总面积的50%。特殊项目管理要求报县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各镇(区、街道办)〕

(三)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鼓励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复合利用地下空间。新增商务办公、商业服务业等混合产业用地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生活配套等设施,商务办公、商业服务业功能的泊位设置按照商业、办公停车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

二、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四)明确供地条件和投资规模。省级开发区一次性投资不低于1.2亿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4800万元、其他镇一次性投资不低于1亿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4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确因道路、河流、供电线路等分割的边角地小于1.5公顷的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各镇(区、街道办)〕

(五)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结合《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链发展推进退二优二的实施意见(试行)》(东政办发〔2021〕41号)文件要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采用弹性出让方式配置,经联合预审符合准入标准可以供地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约束性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具体供地方式和使用期限,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特殊项目出让年限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具有投入周期长、技术变革快等特点的新兴产业用地,探索采用“10+N”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即先出让10年,出让期满后经属地政府考核达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要求的,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再受让N年期,两次出让年期之和不超过30年。10年出让期满经考核未达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要求的,由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监管方按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处置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各镇(区、街道办)〕

(六)实行“合同+协议”配置方式。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配置方式。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地块的基本情况、产业准入类别、租赁、出让的年限、投资强度、投产时间、销售收入、地均税收、违约责任、退出收回等条款,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报商务局审查认定后方可签订。租赁工业用地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由用地单位持租赁工业用地批准文件与所在镇(区、街道办)签订;出让工业用地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由工业用地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所在镇(区、街道办)签订,持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各镇(区、街道办)对工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能,督促用地单位依照协议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各镇(区、街道办)〕

(七)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牢固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原则上,省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30万元;其他镇区新上工业项目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250万元,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各镇(区、街道办)〕

三、优化工业用地项目配置布局

(八)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各镇(区、街道办)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科学安排工业和生产性研发用地,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保障工业用地的集聚和规模。要进一步整合优化产业用地,针对村镇地区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和实用型村庄规划且较为碎片化的低效产业用地,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有计划地退出,将空间“化零为整”腾挪至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内。按照“系统编制、急用先批、保障发展”的思路,结合上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相关要求,编制产业园区详细规划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成果完善的单元、街区详细规划可履行审议、公示和报批程序。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调整,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履行公示和报批程序。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落实。〔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各镇(区、街道办)〕

(九)科学配置公共配套设施。各镇(区、街道办)根据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和需求,统筹确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具体规模和布局,通过详细规划纳入规划法定成果。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企业提高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占比,工业项目配套建设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配套水平和服务品质,促进职住平衡,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各镇(区、街道办)应整体统筹工业园区绿地的规模和布局,鼓励集中布局、综合利用。在统筹考虑景观效果和管线布置等因素基础上,可因地制宜设置城市沿道路两侧绿化带。鼓励在公共部分集中配置绿化,保障整体绿地率。单宗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2%。〔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各镇(区、街道办)〕

(十)探索产业混合用地规划布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各类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混合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及时编制、调整详细规划。以产业为主导的新上混合用地项目,其主导功能的用地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均应分别不小于宗地总面积和计容建筑总面积的60%。严防变相将混合产业用地商业化、地产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镇(区、街道办)〕

(十一)支持单一工业用地增加混合用途。原有单一工业用地中增加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的,工业用地性质保持不变,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产业用途、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0%,其中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计容建筑总面积的15%,且配套部分不得分割转让,鼓励建设多层、高层建筑。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各镇(区、街道办)〕

四、鼓励盘活存量低效用地

(十二)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计划。开展产业园区用地初始调查和年度更新调查,全面排查规上工业企业用地情况、产出效益,并逐步扩大到全部工业企业。利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系统”,深化企业综合评价,突出企业分类指导,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并发布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将亩均产出、效益低的企业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原项目未完成开发的,属地政府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置后,可纳入再开发计划。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且单宗工业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再开发的,或是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10%,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区、街道办)〕

(十三)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自主实施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引入新投资主体再开发。实施再开发的用地主体须与镇(区、街道办)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重新约定项目投资、产出、税收要求,升级改造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不低于新上项目要求的80%。土地使用权人无力实施再开发或无再开发意愿的,县人民政府可指定镇区、街道办实施收储或指定全资国有公司回购。〔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各镇(区、街道办)〕

(十四)明确厂房分割转让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时应明确分割转让条件和比例要求,分割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最高不得超过除配套设施以外计容建筑总面积的50%。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应符合所在地产业准入要求,并与项目所在地镇(区、街道办)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生产服务、企业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首次分割后满5年可再次转让,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税务局等会同镇(区、街道办)对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考核,达到要求的,可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各镇(区、街道办)〕

五、精准做好工业项目保障

(十五)强化工业用地计划保障。全力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精准有效抓好要素保障。针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等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清单,尽力争取纳入国家、省、市用地计划盘子。〔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各镇(区、街道办)〕

(十六)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属地政府对新上项目进行初审,完成土地前期开发,达到供应条件。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各镇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对新上工业项目在容积率、用地规模、产业类型、是否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投资规模、税收产出、技术创新、供地方式及使用年限等方面进行联合预审,形成联合预审意见。经联合预审符合准入标准可以供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联合预审意见编制工业用地供应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承接联合预审事项的镇区参照上述流程执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区、街道办)〕

(十七)实施差别化政策扶持。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高低,将工业企业按照A(优先发展类)、B(鼓励提升类)、C(监管调控类)、D(落后整治类)四类予以划档分类。根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评为D类工业企业的水、电、气、热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实行加价。优先保障A类企业扩产用地需求,支持B类企业使用存量用地,探索C、D类企业和保障线外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原则上C、D类企业不再安排新增土地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参与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申报县级政府扶持资金时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原则上按照A类、B类企业100%、C类企业80%的比例进行兑付,D类企业不得享受县级政府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A类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涉企专项资金项目。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出让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地价评估技术要求,按照不低于出让时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原则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土地各项取得成本之和。科研研发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120%确定。仓储类工业用地,按同一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15%确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镇(区、街道办)〕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政策。“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的,各镇区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补助;并结合我县实际,在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土地收储或全资国有公司回购工业用地等方面制定资金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办)、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完善部门协同联动工作制度

(十九)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举措。建立快速服务机制,共享实行区域评估成果,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联审查,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减审批时限,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土地成交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地即发放不动产权证、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各镇(区、街道办)〕

(二十)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促进信息共建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纪委监委、发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办、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发改委加强对落地项目可行性、行业发展前景、项目产值税收、投资强度等内容的审核。属地政府强化对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等履约情况的监管,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核心指标达不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监管方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置并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按照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相关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对照职能,对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签订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违约行为但未履约到位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镇区项目考核结果。〔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纪委监委、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办、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税务局、各镇(区、街道办)〕

(二十一)强化考核通报机制。各镇区、街道要加大批而未供存量土地盘活及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力度,优先用于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将批而未供存量土地盘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列入各镇区、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通报,与高质量考核相关挂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各镇(区、街道办)〕

各镇区、街道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及用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形成推动工业用地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工业项目涉及用海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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