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9-0273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19〕77号
成文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7〕1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住建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如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6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并于2019年8月20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55元。

3、住房面积困难标准仍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仍缴纳市场租金的55%,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仍缴纳市场租金的20%,城镇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免缴房租。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二人家庭40平方米、三人家庭6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保障补贴标准:县城城区(含各镇镇区)内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为10元/平方米·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8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4元/平方米·月。按照经审核认定拥有的计算内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补贴租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发。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年内无拥有或转让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其它住房保障标准不变。

此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即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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