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3-0426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3〕100号
成文日期: 2023-10-16 发布日期: 2023-10-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东县实施细则(2023年版)》 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东县实施细则(2023年版)》 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0-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如东县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东县实施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2023年版《实施细则》)。2023年版《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2023年版《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定于2023年10月16日起执行。文件出台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2023年版《实施细则》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方法以及建筑面宽控制要求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规划条件中已明确的其他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经审定后新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如东县实施细则(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1.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已修订或废止的,按照修订后或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和《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执行。原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前,可按经批准的城市用地分类执行。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幼、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低层及大平层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2.4.1.1  办公及普通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5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5米。

2.4.1.2  有特殊要求功能区(剧场、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4.2.1  当住宅建筑层高超过3.3米(低层、大平层住宅超过3.6米),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S1=KS。

    式中 S1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S为标准层建筑面积,K为建筑层高超高折算系数,其值为实际层高与限定层高(3.3米,低层、大平层住宅为3.6米)之比。

    住宅建筑主入口门厅及低层住宅在户内通高的起居室(厅)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中仅低层住宅可设置户内通高的起居室(厅),且通高层次应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2.4.2.2  当办公及普通商业建筑层高超过4.5米(底层层高超过5.0米),超出部分小于等于1米的,按该部分1.5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出部分大于1米、小于等于2米的,按该部分2.0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以此类推。

    特大型商业建筑部分功能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并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特大型商业建筑商业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000平方米;

    2.该功能区产权不得分割销售,且同层不可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2.4.2.3  工业厂房和仓储物流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米、小于12米的,按该部分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如因生产特殊工艺需求,层高大于等于12米的,按该部分3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4.2.4  其中2.4.1.2中有特殊要求功能区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4.3.1  住宅建筑阳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1.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应不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15%;

    2.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深的60%;东西侧及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深的60%。

    超出以上规定的阳台,应按其围护设施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非住宅建筑的阳台均按其围护设施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2.4.3.2  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不得设置露台、退台。低层住宅建筑可局部设置露台、退台,但不得设置构架,且露台、退台加本层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20%。

2.4.3.3  住宅建筑的飘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构性墙体围护;

    2.开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开间宽度的2/3。飘窗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飘窗净高不大于2.1米且飘窗挑出宽度(外墙墙体内侧边线至飘窗挑板外边线的距离)不大于0.9米;

    3.上下层飘窗之间凹槽位置不得使用实体结构围合。

    超出以上规定的飘窗,应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详见附图:



 

图片1.png

图片2.png

 


2.4.3.4  住宅、商业服务业建筑的设备平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

    1.住宅建筑集中设置设备平台的,每户只能设置一处,净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且只能与厨房、卫生间、公共楼梯间相连;分设设备平台的,每个水平投影净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每户设备平台合计水平投影总净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商业服务业建筑设备平台每层水平投影总净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2%。净面积是指安放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含反坎、栏杆、百叶等位置;

    2.至少有一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结构柱、剪力墙宽度每个不得超过0.15米);

    3.位于主体结构外。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学校、医院、行政办公用房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

    住宅、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以外其他类型建筑的设备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2.4.3.5  住宅建筑地下室在地面建筑物四周设置采光井、地下庭院等空间形式的,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不大于2米、沿墙开挖长度累计不超过每户外墙总长度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大于2米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超过每户外墙总长度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设置在地下的商业功能,包括超市、商铺、酒店以及为其经营配套的功能性空间(设备用房除外)等,应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含覆土层)高出室外平均地坪大于等于1.2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2.4.3.6  住宅建筑的架空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层应设置在住宅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使用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且层高不小于3.3米;

    2.架空层应整层架空,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疏散楼梯间及因结构和安全的要求而必需存在的落地垂直构件外,不得形成其他围合空间。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架空层按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过道、疏散楼梯间等围合部分应按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2.4.3.7  建筑物底层设置的配套车库层高在2.2(含)米至2.5米(含)的,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2.4.3.8  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其他可不计入容积率的情形:

    1.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

    2.在地面设置的,至少三面无围护的轻型结构非机动车棚;

    3.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除避难功能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坡道、独立设置的疏散楼梯间和采光通风井等;

    5.建筑顶层凸出屋面的采光通风井、水井、电井等管井;

    6.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坡道;

    7.地面设置的成品环卫垃圾收集设施。

2.4.3.9  住宅、商业、商务办公等新建项目(下同)应建尽建地下一层停车仍不满足配建要求的,可采取建设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停车楼仅地面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停车楼与其他功能建筑混合建设的,其停车楼部分按最大停车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停车楼中围合空间的管理用房和其他功能用房应按规定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停车楼层高不宜超过3.2米。

2.5  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2.5.1  建筑密度为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为建筑物首层落地墙、柱等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5.2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1.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门廊和雨篷等)按其落地的墙、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可不计建筑密度;

    2.商业服务业建筑内部设置中庭的,无论中庭是否有顶盖,均计入建筑密度;

    3.停车楼应计入建筑密度。

2.5.3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1.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亭、廊等景观建筑;

    2.在地面设置的,至少三面无围护的轻型结构非机动车棚;

    3.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坡道、独立设置的疏散楼梯间和采光通风井等;

    4.地面设置的,成品环卫垃圾收集设施。

2.6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和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设施:

    1.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一般指内部办公楼、展厅、倒班宿舍、职工食堂、门卫、公厕及其他职工活动用房等;

    2.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设施一般指内部研发中心、检测中心、中试生产中心、孵化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按建筑物结构外墙计算,住宅底层局部突出的入户门厅、门廊、地下室出地面的高度小于5米的附墙风井及建筑物结构外墙外的干挂石材、保温粉刷层、装饰性构件等不计入建筑间距。

3.2.5.3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建筑的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书房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3.2.6.1  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和《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B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表3.2.8.2B  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

间 距

高 层

小高层

多 层

低 层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 层

18

15

15

13

13

10

13

10

小高层

15

13

13

10

9

6

9

6

多 层

13

10

9

6

8

6

6

6

低 层

13

10

9

6

6

6

6

6

注:“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

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3.2.8.3  当住宅建筑对角布置(指在住宅建筑的正向、侧向延长线以及正南北方向之外布置)时,二者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表3.2.8.2B中的山墙最小间距。详见附图:


图片3.png

 


3.2.8.4  当新建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位于已建住宅建筑的南侧时,日照间距系数在1.39的基础上增加0.05控制。当新建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已建住宅建筑的东西向、东南向或西南向时,在表3.2.8.2B的基础上,山墙间距按增加1米的要求控制。同一项目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可不适用上述要求。

3.2.8.5  除满足最小间距要求外,小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3.3.3.7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落地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地下室出地面的高度不小于5米的附墙风井可不计入。

3.3.3.8  除有特别规定,独立设置的门卫、水泵房、配电房、垃圾分类间等附属建(构)筑物及围墙,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独立设置的门卫、水泵房、配电房、垃圾分类间等附属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应不小于1米,历史街区、老城区等特殊地段除外;

    2.围墙中心线退让用地红线应不小于1米。相邻两地块之间的共用围墙经双方同意的,可贴用地红线建设。临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可贴用地红线建设,但围墙及基础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3.3.4.1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本县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表 3.3.4.1B 控制。临道路设置公共绿化带的,建筑物按退让公共绿化带最小距离按表3.3.4.1C控制,但不得小于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具体地块应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建筑物类别、高度以及现有城市界面,在规划条件中合理确定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

表3.3.4.1B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含裙房)


 主要朝向   

        后退距离

道路等级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

低层、多层非住宅

18层及以下高层住宅

50米及以下高层非住宅

18层以上高层住宅

50米以上高层非住宅

主干道

10

15

20

次干道

8

10

12

支路

5

8

10

表3.3.4.1C 建筑物退让公共绿化带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含裙房)

     后退距离   

     道路等级

低层建筑

多层、小高层住宅

多层非住宅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3

5

6

次要朝向

3

3

4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工业区内的道路可适当减少退让;

    3.特殊地段建筑退让距离可提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

建筑退让公路用地红线按照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控制。

3.3.4.8  城市道路北侧现状有对日照有要求的住宅及公共建筑时,道路南侧新建建筑除满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还须满足北侧建筑的日照要求。

3.4.3  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按照现行《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计算,工业建筑的建筑高度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计算。

    建筑立面及平面上镂空的装饰性构架、栏杆及玻璃栏板可不计入建筑高度,日照间距计算时也不计入计算高度。

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绿地不得以实体围墙、栅栏进行围合。

3.5.3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 35%。行政办公、文体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 2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 15%。特殊地块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要求的,由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3.5.5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7%。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3.5.7  绿地面积的计算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当绿地边界与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建筑物墙脚1米处;当与围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2.在满足管线敷设等要求的前提下,绿地覆土深度应不小于0.6米,小于0.6米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3.水面、水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但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4.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景观亭、廊等)及体育活动设施等硬质场地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入绿地面积,超过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5.建筑物架空层投影范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6.幼儿园项目中公共活动场地应结合绿化设置游戏器具、沙坑、跑道、戏水池等,公共活动场地计入绿地面积,硬质且无绿化布置的分班活动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7.鼓励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但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8.植草砖形式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3.6.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支路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当道路交叉口设置展宽段时,则基地出入口与展宽渐变段起点的距离同时应不小于10米。详见附图。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图片4.png

 


注:D的计算基准点为地块出入口与主线道路的红线转角切点到平面交叉口转角红线切点

的距离(出入口开设在主干路,D≥80米;出入口开设在次干路,D≥50米;出入口开设

在支路,D≥20米);D1的计算基准点为地块出入口与主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到主线道路

展宽渐变段起点的距离。

3.8.1  如东县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见表3.8.1A。

表3.8.1A  如东县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以下面积为计容建筑面积)

最低配建标准

大类

小类

小汽车停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住宅

商品房

车位/100㎡

1.2

1.5

政策性住房

车位/100㎡

1.0

1.5

宿舍

车位/100㎡

0.3

2.5

办公

行政

办公

拥有服务

窗口的单位

车位/100㎡

1.8

2.5

其他

1.5

2.0

商务办公

车位/100㎡

1.2

2.0

商业

普通商业

车位/100㎡

0.8

3.0

大型商业
(建筑面积4万㎡以上)

车位/100㎡

1.0

3.0

大型超市
(建筑面积3000㎡以上)

车位/100㎡

1.2

5.0

市场

农贸市场

车位/100㎡

1.2

5.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

1.0

3.0

餐饮

车位/100㎡

2.0

2.0

娱乐

车位/100㎡

2.0

2.0

酒店

宴会厅部分

车位/100㎡

2.0

4.0

其他部分

车位/100㎡

1.0

1.0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

车位/100㎡

1.5

2.0

专科医院

车位/100㎡

1.2

2.0

社区医院

车位/100㎡

1.0

4.0

其他医疗

车位/100㎡

0.8

2.0

学校

教职工

车位/教工数

0.5

0.5

学生接送

车位/100学生数

8.0

16.0

文化体育

设施

文化体育活动中心、

文化馆、体育馆等

车位/100㎡

2.0

5.0

工业

厂房、车间

车位/100㎡

0.3

1.0

仓储、物流

车位/100㎡

0.3

1.0

工业办公、创新研发

车位/100㎡

1.0

1.0

注:上表计算单位中面积为计容建筑面积,其中因层高超过规定而折算的计容建筑面积和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垃圾分类间、门卫建筑面积可不计入。

3.8.1.1  县城老城区、其他各镇(区)小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进行折减。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表3.8.1A执行。

类型

折   减   系   数

县城老城区

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洋口镇、栟茶镇

除县城及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洋口镇、栟茶镇外的

其他镇(区)

住宅、办公、文化体育设施

80%

80%

70%

商业、医疗卫生、学校、工业

100%

100%

100%

3.8.1.2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不宜设置机械停车位,机械停车位可以预留,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微型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子母车位按照一个车位计入停车位指标。

3.8.1.3  停车位应合理布置,保证各楼栋、各功能、各区域的使用便利。地面小汽车停车位宜采用生态做法,即3—5个车位之间种植乔木或者灌木。

3.8.1.4  停车位场地如未明确划定车位,则地面停车场按照小汽车停车位26平方米/个、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个,地下或室内停车场按照小汽车停车位35平方米/个、自行车停车位2.5平方米/个折算车位数量。

3.8.2  改建、扩建建筑,其改建、扩建部分按以上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时按以上要求补建。

3.9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用房的设置要求

3.9.1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要求配套设置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垃圾分类间等公共配套用房。

3.9.2  一般新建住宅小区应集中设置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包含社区管理、文体活动、托老所、医疗卫生等功能。如设置独立的基层社区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基层社区中心相关设置要求由属地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征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

3.9.3  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含物业办公用房、门卫、消防控制室、快递收发室等。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按《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要求执行。

4.4.1.2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车道数应达到双向4车道以上,以6车道为宜,单行线道路车道数宜达到3车道以上。县城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宜设置或预留公交专用车道,县城城区新实施(整治道路有条件的)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

4.4.1.5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关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边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次干道以上及重要的支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设左、右转弯车道,并相应增加车道条数。为保证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通行秩序及行人安全,城区新实施道路(整治道路有条件的)凡规划红线宽度≥24米的,需在交叉口处进行渠化交通设计。

4.4.1.6  临城区交通性主干路的用地应尽量利用用地周边的生活性主干路、次干路或支路开设出入口,不应对交通性主干路开设出入口,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对城区交通性主干路设置出入口时,应经过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城区交通性主干路设置出入口。

4.8.2.1  新建、改建道路的各类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进行管线综合,同步实施。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合并建设,信息管线宜同槽、同井施工。

4.8.3.1  工程管线应沿道路(含铁路)、河道及绿地布设,走向应与规划道路、河岸线平行,避免干扰交叉,不得斜穿、横穿地块。

4.8.15  县城城区新建高压电力线路应布置于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内。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控制应符合表4.8.15 的规定。

表4.8.15 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

电力线路电压

走廊宽度

35KV

12—20米

110KV

15—25米

220KV

30—40米

500KV

60—75米

注:本表主要用于新建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和规划设计管理中的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

控制。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按上限控制,如有特殊情况则另行确定。

4.8.16  沿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道路、主要景观河道和城市中心区、老城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管线,应采取地下埋设的方式;县城范围内10kV以下永久电力线路在改造和新建时必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各类管线穿越主干路、景观河道一律要求采取隐蔽敷设的方式。

4.8.17  新建或改建的各类管线线路选址与周边已存在的建筑、设施等的距离除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规定外,涉及占用其他权属人用地或跨越、覆压其他管线且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利人意见。涉及技术性强的调整内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8.18  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相关规范及各行业主管相关部门管理要求避让各类管线,形成管线保护区,不允许在管线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5.2.5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低层和多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80米,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60米。

5.2.6  地下非机动车库、机动车库坡道应设置钢结构玻璃顶盖。地下车库出地面的坡道、疏散楼梯间、采光通风井等应结合绿化景观进行设计,不得影响邻近住宅的采光、通风。

5.3.4  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2米。因特殊要求确需实体围墙的,形式要美化,并与周围景观协调。围墙单体设计及围墙与道路之间的绿化景观设计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一并体现。

5.6.11  建筑立面各种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线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与预设位置。

5.7  建筑外墙材料

5.7.1  建筑外墙应采用石材、仿石漆、玻璃、金属、新型复合材料等高品质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

5.7.2  县城住宅建筑一二层应采用干挂石材或铝板,三层及以上采用干挂石材、铝板或品牌仿石漆。县城商业建筑沿街立面应采用干挂石材、铝板或玻璃幕墙。各镇区建筑应采用品牌仿石漆、干挂石材、铝板或玻璃幕墙。建筑局部细节位置处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其他材质。如有特殊情况,以地块规划条件中要求为准。

第六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  城市空域保护

6.1.1  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保护范围内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6.1.7  我县处于南通兴东机场飞行保护区域中的一区和二区,县域内新建建(构)筑物标高超过154.9米(黄海高程)的,应根据国家民航局《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章 附则

7.3  图纸标准化表述要求

7.3.1  建筑层数的计算及表示方法

    1.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楼层(包括夹层、转换层等)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2.在总平图标注中,建筑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次统一表示为XF(自然层数)+1,如6F+1;

    3.建筑底层作为商业、架空层、车库或储藏间等非住宅空间时,其层数标注为1+XF(自然层数),如1+6F。

7.3.2  规划设计中不得标注“会所”“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综合用房”“辅助用房”“研发车间”等功能。

7.4  地块如需另行制定规定的,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7.5  本细则由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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