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4-02524 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4〕33号
成文日期: 2024-05-11 发布日期: 2024-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为规范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加强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及《南通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坚持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管理、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工作原则,坚持源头管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作主线,进一步建立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体系,持续推进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确保全县货物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对全县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建立货物装载源头治超工作机制,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确定辖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及相应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确定的本县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监管部门,依法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超限超载的源头管理。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对货物装载监督管理。

三、职责分工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监管相关工作。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南通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通治超〔2022〕1号)并结合如东实际,现将各部门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筑工地、主管的物流园区的源头监管;依法实施“一超四罚”工作;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粮库、电力企业源头监管,配合做好本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督促及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及产品,及时向上级工信部门报送线索信息;推动各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证开采矿山等违法行为;做好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厂、场)源头监管。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含砂浆)及水泥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负责市政工地源头监管。

6.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

7.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工地的源头监管。

8.商务部门:负责按行业管理职责加强货运车辆回收拆解监管。

9.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机动车生产、维修等领域依法查处货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依法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实施处罚。

11.各镇(区、街道办)人民政府(管委会、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

各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有关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应当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的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其他无明确监管部门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如汽车、钢材、重装等生产企业),由拥有执法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领导部署、督导推进和考核检查,每年定期召开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专题会议,研究货物装载源头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方案,落实治超源头管理工作的相关举措。

(二)压实监管责任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将水泥、钢材、砂石、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和码头作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的重点场所,采取有效的联合整治措施,切实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经营、装载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加强对货运车辆出场(站)装载情况的检查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落实重点源头单位检查制度,通过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巡察每月不少于2次。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称重及视频监控数据运行情况、货物装载配载、货运运单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落实情况以及装载登记、货运运单存根、货运车辆进出等台账的检查,确保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

(四)加强路面执法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和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驻站执法、流动执法,加大路面整治力度,集中力量依法予以重点打击和查处。对路面联合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消除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记分后,及时实施“一超四罚”,形成执法闭环管理。

(五)积极宣传引导

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引导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健全管理制度,自觉落实具体监控措施,督促开展违法装载行为自查自纠。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