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7-00134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办发〔2017〕30号
成文日期: 2017-03-10 发布日期: 2017-03-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房屋征收国有直管公房补偿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房屋征收国有直管公房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7-03-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县城区房屋征收国有直管公房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县城区房屋征收国有直管公房补偿办法


为保证县城旧城区改造开发建设顺利实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全与完整,兼顾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得到政策性保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房屋征收政策法律规定,制定县城区房屋征收国有直管公房补偿办法。

一、补偿原则

对在县城区范围内仅有一处住房(即现居住的国有直管公房)并实际生活居住,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性租住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条件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享受政策性补偿保障。对不符合政策性租住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条件的承租人由房屋产权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只对房屋产权部门给予补偿,由房屋产权部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资格认定

符合政策性租住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条件的承租人是指在1998年12月1日国家住房改革政策出台前,按照我县国有直管公房管理规定承租使用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具有承租使用权证、承租合同、正常缴纳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政策性补偿保障的资格认定以户为单位,具体资格认定由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产权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县住房保障、房产登记、户籍管理等部门协助配合。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政策性补偿保障的资格认定须履行审核、公示、确认等程序,确保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补偿补助

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征收部门根据我县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结算支付给国有直管公房的产权部门,由房屋产权部门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与补助。国有直管公房产权部门对承租人给予征收补偿后,租赁关系自动解除。

1、对符合政策性租住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条件的承租人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款中,被征收房屋建安价结合成新的部分、政府保障房(或安置房)建设综合费中的土地成本的部分为房屋产权部门应收回的资产价值款,其余部分由房屋产权部门补偿给承租人。

政府保障房(或安置房)建设综合费土地成本为1000元/㎡。

2、对不符合政策性租住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条件的承租人,由房屋产权部门按1600元/㎡的标准对承租人予以补助。

3、房屋产权部门对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按我县现行政策标准给予一次搬迁费和六个月的过渡费补助。

4、对属于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附属物和装饰装璜项目,经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我县现行政策标准按实评估后,由房屋产权部门补偿给承租人。

5、对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自行开通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由房屋产权部门按我县现行政策标准给予承租人一次性移机移户费用补助。

四、奖励措施

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搬迁交房的,由房屋产权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承租人100元/㎡的交房奖励。

五、保障政策

1、最低补偿保障

符合政策性租住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条件的承租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不含附属物和装饰装璜补偿、搬迁过渡费、四项移机移户费、交房奖金)低于6万元的,由房屋产权部门补足6万元。因分户原因导致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低于6万元的,不得享受最低补偿保障政策。

2、住房保障

国有直管住宅房屋被征收后,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我县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房屋征收政策法律规定,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将予以优先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享受住房保障的,其征收补偿款不得支取,转入住房保障专户存储,优先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住房保障个人专户存储的征收补偿款不足以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由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保障住房个人专户存储的征收补偿款仍有结余的,按实结算支付给被征收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

六、纪律监督

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征收补偿和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优先住房保障工作要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和纪律约束,县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公安、纪检监察、检察等职能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全程的检查督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有违规违法,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考虑到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续性,国有直管公房的征收工作具体落实单位如东县财政局(国资办)仍委托通如房产公司具体操作,如东县财政局委派专人参与监督。各镇(区)国有直管公房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标准根据镇(区)情况另行确定。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本县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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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城区房屋征收国有直管公房补偿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