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14-00346 | 分类: | 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文号: | 东政办发〔2014〕46号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03-11 | 有效性: |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以下简称93号令),这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的一项重大决策。现就贯彻落实好省政府93号令相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深入宣传
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93号令,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尽心尽职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93号令要义,特别要将93号令规定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变化的部分宣传到位,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被征地农民切身感受这一制度改革的红利,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
二、明确相关配套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30日前的征地,仍按原补偿安置办法执行。2013年12月1日起,我县新征收土地严格按照93号令执行。具体实施办法为:
1.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年龄段的划分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第二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第三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2.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再根据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确定三个年龄段的人员名单,经镇(区)农经管理部门初审,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盖章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通过后报县农工办审核确定。
3.关于征收土地各项费用的筹集
在本着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谁用地谁负责所征土地各项费用的筹集。征地报批前,各镇(区)及相关单位应当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统一缴至县财政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的专用账户。
4.关于土地补偿费
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18000元/亩,未利用地9000元/亩标准执行。县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补偿费全部划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账户,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5.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粮油类作物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500元进行补偿,其他类作物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价进行补偿。由县国土资源局拨付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支付给其所有者。
(2)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我县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6.关于第一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标准为17000元/人,由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拨付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附经县农工办确认的人员名单,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支付给个人。
7.关于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139计算(目前是300*1.1*139=45870元),由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附经县农工办确认的人员名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建立个人分账户,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在征地工作中,要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依法履行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已申请公开工作。严格落实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存在征地风险的地块,一律缓征或不征,待矛盾化解后才能报批。
四、认真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预存征地补偿资金不仅包括征地补偿费用,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报批规费。要按照93号令规定编制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自2013年12月1日起,征地报批时,由县财政局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五、强化部门共同责任
贯彻落实93号令的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细化完善。全县上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并指导镇(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据库,负责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划转,待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后进行交地。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征收工作。县农工办负责指导镇(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各年龄段人员结构比例的核定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的审核确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拨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到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性指导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县民政局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情况。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县监察局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的全程监督工作。
县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在执行93号令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