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14-01958 | 分类: | 信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文号: | 东政办发〔2014〕175号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11-04 | 有效性: |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信访事项受理答复和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以程序规范促进工作规范,切实强化承办单位责任,根据《信访条例》和上级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县信访事项处理答复和复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一)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镇(区)、各部门职责不清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受理的机关。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涉法涉诉等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进入信访事项受理答复和复查程序。
(三)根据《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信访事项尚无明确处理意见的,不进入复查程序。
(四)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机关是镇人民政府或区管委会的,复查机关为县人民政府;处理答复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是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不重复复查;处理答复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答复信访事项,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信访人诉求,按职权范围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负责实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由县信访局代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具体承办。复查具体承办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信访人诉求,按职权范围确定。主管部门不明确或存在主管争议的,县信访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县长指定的部门具体承办。受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对出具的复查意见负责。
(七)复查具体承办部门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信访人诉求,按职权范围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开展复查工作。
二、完善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程序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具体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应按以下步骤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审阅信访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了解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信访人的请求事项、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包括信访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争议的焦点等)、现在的状况等信访件的基本事实。
(二)查找、收集信访件相关的档案资料、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采取上门、约谈、电话联系等方便信访人的方式,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记录。信访人递交信访材料的,予以接收。信访人提出该信访事项以外的新问题的,引导信访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案处理。
(四)根据需要,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向有关组织和人员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五)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法律法规尚不能解决的利益群体除外),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法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会办,必要时寻求信访事项涉及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政策指导,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六)对信访事项进行全案实质审查。审查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重新按步骤进一步调查。做到:
1. 事实清楚。包括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信访问题的前因后果,事情发展过程,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清楚明了。
2. 证据确凿充分。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
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准确。
4. 程序合法、规范。
5. 结论适当。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逐项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不夸大不缩小,不笼统抽象;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要从实际出发,正确结论。
(七)积极协调处理。信访人同意协调并协调成功的,要形成书面协调意见,由信访人书面撤回申诉并承诺停诉息访。
(八)形成处理意见,制作书面答复意见书。信访人不同意协调或协调不成功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作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信访人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作出救助意见,并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制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应载明信访人申诉的事项和要求,经调查核实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处理过程、处理意见等内容,以及不服答复意见的救济渠道。答复意见书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九)答复意见书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信访人,履行签字手续,并负责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尽量使信访人停诉息访。
(十)将调查处理过程中查找、收集、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整理归档,并明确专人负责,按长期档案进行管理。
三、建立书面答复信访事项抄送、通报制度
(一)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事项,并告知或引导信访人如不服答复意见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应将答复意见书抄送县信访局,同时书面通报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向县信访局书面通报的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访事项的受理审查情况,明确信访件的来源(信访人来信、来访或上级转送、交办等)以及是否有解决的法定途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
2. 明确调查该信访事项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他们的具体职务、分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答复意见书的审核、签发人及其职务。答复意见书的送达与签收情况。
3. 信访人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目前动态。
4. 信访事项的起因、情节及后果。
5. 信访人所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这些事实、理由和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可行性。
6. 本机关调查取证情况,现有的书证、物证。
7. 信访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内容、实体、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8. 与信访事项所涉内容有主管关系的本县或上级工作指导部门,以及与这些部门沟通、联系,寻求指导的情况。
9. 协调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和依据。
10. 根据信访事项所涉内容的主管关系,就县人民政府复查该信访事项时,应由何部门具体承办提出建议。
(三)书面通报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本机关公章。书面通报纳入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档案,信访事项进入县人民政府复查程序的纳入复查档案,长期保存。
(四)书面通报作为县人民政府复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未向县信访局作书面通报或通报内容明显缺失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补齐。在信访人申请县人民政府复查时,仍未能补正补齐的,相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视作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报分管县长予以撤销,并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四、完善信访事项复查的初步审查程序
县信访局代县人民政府接收信访人的复查申请,并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一般在收到复查申请后5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7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答复意见的信访人。不符合此项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复查申请是在信访人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申请期限内。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属于县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相同复查申请未有其他机关受理,并且此前未依法处理终结。不符合此项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答复意见书告知救济渠道错误的,报分管县长责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更正,此情况一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信访事项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得到救济,也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不符合此项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意见书并告知或引导信访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报分管县长撤销相关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重新处理,此情况一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五)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已形成实质性处理意见,答复意见书内容完整、规范。答复意见书未有实质性处理意见,或明显存在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结论不适当等情形的,报分管县长撤销相关答复意见书、责令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信访人申请复查应递交的必备文字材料齐全、内容完备。信访人提供的材料事由不清、信息不全的,书面告知信访人及时补正补齐,并重新进行初步审查,受理时间从其按要求补正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信访人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信访人提出的答复意见之外的新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和依据,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已经提出,有权处理机关未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的,报分管县长撤销相关答复意见书、责令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完善信访事项复查程序,建立复查会办制度
(一)结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分工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关于具体承办部门的建议,县信访局在初步审查结束并决定受理后,确定复查的具体承办部门。
(二)县信访局代县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复查申请委托具体承办部门承办,同时书面通知作出答复意见的机关协助和接受复查。具体承办部门对承办有争议的,应在接到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信访局反馈并书面提出争议理由,分管县长未有明确意见之前,原受委托的部门仍应继续做好复查承办工作。
(三)具体承办部门应采取方便信访人的方式,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重点审查答复机关的案卷材料,或根据需要重新调查论证。这项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承办委托后7日内完成。
(四)具体承办部门自行组织会办,也可在接到承办委托8日内向县信访局申请会办。申请信访局组织会办须提出会办参与部门或人员、需在会办中厘清的问题、应补齐的依据材料等方面的意见。具体承办部门未向县信访局提出会办申请和建议的,县信访局不组织复查会办。
(五)县信访局收到复查承办部门的会办申请和建议后2日内确定是否组织会办。如确定组织会办,应尽快向相关部门反馈,并确定会办时间、地点,邀请承办部门及其建议的参与部门或人员、答复机关共同会办。信访事项涉及企业职工、妇女儿童、青少年等群体权益的,可邀请相应的群团组织共同参加,听取意见。
(六)信访事项复查会办,承办部门应将其前期梳理出的信访事项事实、依据、结论等方面的疑点和缺失部分逐项列明,供与会人员讨论、补充;答复机关应带齐信访事项归档材料,邀请熟悉情况的人员共同参加,回答承办部门提出的问题。
(七)信访事项复查会办后,如需进一步补充材料和依据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向复查承办部门提供。部门之间意见不统一,缺少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承办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呈报县领导决策。
(八)复查会办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尽快作出复查结论,并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防止出现偏差。
1. 维持原处理意见。原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应当维持。
2. 直接撤销、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原处理意见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错误、超越或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或明显处理不当以及其他应当撤销或变更的情形的,应当直接撤销、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责令原答复机关重新处理。原答复机关重新处理的,应于30日内重新书面答复信访人,且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 协调处理。经信访人同意,可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不计算在复查期限内。协调成功的,形成书面协调意见,信访人书面撤回复查申请并承诺停诉息访。
(九)复查承办部门经全面调查审核,在复查会办后7日内并且距委托复查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代县人民政府拟定书面复查意见稿。复查意见稿应载明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事项和要求,经复查核实认定的情况及依据等,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附相关政策法规材料和证据材料送县信访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十)县信访局将复查承办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整理,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县长审核、签发。制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加盖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送达信访人。
(十一)将信访事项复查过程中查找、收集、形成的文书、证据等进行整理,由县信访局、承办部门同时存档,按长期档案进行管理。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原《如东县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信访事项的暂行规定》(东信组〔2005〕12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