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1-0289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1〕85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关于明确2022年度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54号)和《如东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政发〔2017〕3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县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常住本县区域的,且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

二、经县政府同意,2022年度,全县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4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5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9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医保统筹30元(照护保险)。其中: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费3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1140元(含照护保险40元)。除中央、省和南通市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本级、镇(区)两级财政负担。

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参加商业补充保险。

三、2022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

四、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

(一)2021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通过南通医保APP、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线上缴费;到村居(社区)征收点,使用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直接缴费;也可以到如东县农商行、建行如东县支行、工行如东县支行、江苏银行如东县支行、招商银行如东县支行各网点柜面查询缴费。

(二)2021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若无居住证/暂住证的,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镇(区、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的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然后自愿选择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三)全县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为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五、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参保人员线上缴费及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缴费进行宣传和指导,及时将居民医保政策解读发放到每户居民手中。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口覆盖率达到99%以上,力争全覆盖。

六、县教体局要组织发动全县各类学校,及时将《致全县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给学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校学生居民医保费代收工作。

七、县财政全额补助个人缴费的对象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下列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由县、镇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名单由县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供养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3.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5.困境儿童;(责任单位:民政局)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总工会)

7.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8.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9.低收入家庭部分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责任单位:残联)

11.三峡移民;(责任单位:水务局)

12.新中国成立前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各责任单位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免缴名单报送县医保局,县医保局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八、各镇(区、街道)、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我县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征缴结束后,医保局、税务局对各镇(区、街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如东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政发〔2017〕39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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