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24-02687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4〕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深化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如东殡葬管理工作实际,对现行的惠民殡葬政策进行调整。
一、补贴项目
如东籍城乡居民去世后在本县境内殡仪馆火化的,免除部分殡葬基本服务费,补贴标准由1030元调整为1070元。其中:火化费530元,遗体接运费340元(最高限值,按区域核定实际补助金额),骨灰盒补贴200元。原遗体冷藏费300元取消。
二、补贴对象
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对象是指如东户籍且去世后在如东境内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已享受丧葬补贴的人员不享受此项补贴。
三、办理步骤
1.申请。符合补贴规定条件对象的遗体火化满三个月后,由其关系人凭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镇(区、街道)民政部门申请。遗体火化后一年内应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本县境内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费、遗体接运费等收据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关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折通原件及其复印件。
(4)镇(区、街道)出具的逝者为城乡低保等特定身份人员且其相关特定待遇已经按规定注销的证明;镇(区、街道)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逝者不享受殡葬费待遇证明原件。
(5)逝者骨灰已按规定存放、安葬的证明。
2.审核。由逝者户籍所在镇(区、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在审核时必须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1)在本县以外火化的居民原则上不享受殡葬补贴。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去世火化的,经办人应凭殡葬管理部门异地火化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等,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
(2)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人员去世后已享受殡葬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殡葬补贴。
(3)特定身份人员去世后,其亲属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导致未能及时注销其特定待遇的,不再享受丧葬补贴。
(4)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贴的人员、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的去世人员、因各类事故可以获得殡葬费或赔偿的去世人员不得享受殡葬补贴。
(5)去世人员的骨灰装棺土葬或未安葬到指定地点的,不得给予补贴。
(6)各镇(区、街道)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如发现有冒领、骗领丧葬补贴的,由发放单位依法追回。
3.审批。县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对殡葬补贴集中审批一次,反馈至各镇(区、街道),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发放到位。
4.结算。火化费、骨灰盒费所需资金由县、镇(区、街道)财政各负担50%,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遗体接运费和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百岁老人等特定对象的殡葬补贴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各殡仪馆按月填写殡仪车遗体接运费汇总表,于次月月底前由殡仪馆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遗体接运费结算。
四、遗体接运工作机制
如东县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掘港殡仪馆、岔河殡仪馆(袁庄殡仪馆)。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由县民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购买条件,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承接主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民政等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的管理和监督,带头执行、宣传文明殡葬政策,引导群众文明办丧,依法依规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遗体接运车辆,仅限在如东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遗体接运服务。
3.承接主体按每月遗体接运数量,根据惠民殡葬核定标准经绩效评价后开具正规发票,结算费用。凡未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提供遗体接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予结算遗体接运费用。
4.严禁将政府购买的遗体接运服务以外包、租借等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
5.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遗体接运费、劳务费等钱物,不得将营利性收费项目与遗体接运服务捆绑,不得存在误导消费、强制提供服务、乱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遗体接运服务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县殡仪馆负责建立遗体接运台账,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承接主体运营管理、安全行车、规范服务、社会评价等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格认定、费用结算等挂钩,具体绩效评价办法由县民政局制定。
(四)建立遗体接运服务联合督查机制
全县建立遗体接运资格审核和联合督查机制,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各镇(区、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直至取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牵头全县殡葬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提供殡葬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使用私自改装或报废车辆从事遗体接运等殡葬服务的行为,查处从事殡仪服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阻碍执行殡葬管理公务的行为,加强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交换共享死亡信息,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查处非法接运遗体车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从事殡葬服务的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指导各镇(区、街道)综合执法局劝导制止在规划区范围内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的行为。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与民政、公安等部门交换共享死亡信息,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协同做好传染病遗体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殡葬服务单位的书面定价或调价申请,制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县财政局:落实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核定殡葬经费。
镇(区、街道):对提供殡葬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遗体接运驾驶员及车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处理殡葬服务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及时将重大舆情和线索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仪车管理的意见》(东政办发〔2008〕173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民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45号)同时废止。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