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3-03662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3〕88号
成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如东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如东县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包括现有的如东东汇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以及其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母基金为县政府单独出资的政策引导基金,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进度与投资进度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第三条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四条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实国家、省、市级战略,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产业发展。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制。

第七条管委会行使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确定子基金投资方向和重点领域;

(三)审议子基金设立或参股方案;

(四)审议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建议;

(五)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六)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七)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基金办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基金办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

(二)研究子基金设立或参股方案;

(三)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五)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由基金办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相关子基金发起设立建议,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报告;

(二)参与制定相关子基金设立方案;

(三)梳理推荐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四)推荐基金专家库人选;

(五)指导相关子基金投资运作及投后管理;

(六)参与相关子基金的绩效评价;

(七)研究支持相关基金运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专家对子基金设立或参股方案、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进行论证,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同时提出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建议。

第十一条母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具体投资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基金投资方向和重点领域以及各部门提出的子基金设立建议,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招募和设立工作,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方案;

(二)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意见;

(三)根据管委会决议具体拟定基金协议,履行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责、权、利;

(四)推进子基金按协议组织实施项目投资,对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绩效评价;

(五)开展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按要求定期向基金办报送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于年度终了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六)对于基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基金利益;

(七)完成管委会及基金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基金主要围绕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开展投资活动,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禁止、限制发展行业。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创新创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技术引进,支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企业和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创新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策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强链和产业集群培育。通过政府投资的杠杆放大效应,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县新能源、新材料、智能通讯及电网装备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生命健康、半导体等六个特色产业。

第十三条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即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母基金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意见报管委会审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母基金通过对投资项目委派董事、监事等方式加强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运作情况。政府直投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实缴总规模的10%。

第十五条子基金一般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十六条为避免政策目标重复,资金碎片化,子基金的设立应当控制数量,一般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推进基金规模、投向和支持效果适度集中。

第十七条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该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基金出资过程中,母基金出资原则上不得早于社会资本。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八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母基金出资设立或参股子基金,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九条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等变相举债。

第二十条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或推荐决策委员会委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重点落实产业投向、返投比例等要求,加强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应在如东县内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子基金应通过基金协议约定主投领域,投资于主投领域的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的60%。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

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投资如东县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对单一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该子基金实缴总规模的20%。

第二十六条在选择子基金管理人时,应综合考虑投资、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因素,具备与所管子基金相适应的管理经验、业绩规模、核心团队、资源和服务能力等专业条件,优先选择在子基金中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的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按不低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1%认缴出资;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成员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

(四)母基金以外还有我县国有企业参与出资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有1名人员常驻如东办公;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子基金原则上应委托南通市内具有托管资质且在如东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出资人、股东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报送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在管理相同领域的其他基金时,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出资人、股东如实披露。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清算。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按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母基金在各子基金中的出资部分应在该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有受让方或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母基金可以提前退出。子基金终止或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的,母基金出资额和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主体在基金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出资额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基金协议约定开展投资的;

(五)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后,仍未达到返投要求的;

(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出的;

(七)其他危及母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三十四条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掌握各子基金已投项目经营情况,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和财务情况,切实防范风险。母基金管理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排查工作,当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及时反映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

第三十五条母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办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基金办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逐步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激励措施等挂钩。

第三十七条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的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包括县委、县政府文件以及根据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与国家、省、市级合作设立的基金执行国家、省、市级基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如东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东财经〔2020〕15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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