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0-01288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0〕47号
成文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4-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市场监管 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市场监管 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关于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关于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9〕2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努力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通过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到2020年底,实现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全县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平台

将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作为全县统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平台。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依托监管平台实施“一单两库”维护、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检查表格打印、检查结果回填、检查计划和结果公示等,实现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相关部门自有的工作平台要与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抽查结果互联共享,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彻底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

(二)规范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一单两库

1.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标准,在市级对口部门监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参与部门等。上级部门尚未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建立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实际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2.建立健全随机抽查 “两库”。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维护。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监管平台,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

(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流程

1.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对企业等主体的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严禁随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于每年2月底前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合理安排上级组织抽查和本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明确各批次抽查的对象范围、发起方式、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汇总形成本单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平台自动同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各有关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监管平台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方式。原则上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检查对象进行人员匹配。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进入执法检查队伍,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3.强化抽查结果的公示及处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制订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既可以由一个部门结合本部门“双随机”监管事项牵头发起,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开展;也可以按照行业分类、部门分工由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联合抽查的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实施更多行业领域的跨部门联合抽查,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重点将网吧、加油站、旅行社、酒店宾馆、汽车经销商、教育培训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纳入全县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范围。逐步扩大跨部门联合检查的行业领域,每个行业至少开展一次跨部门的双随机抽查。

2.建立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基础上,各行业牵头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时,各牵头部门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形成常态化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运动式”执法和随意检查。

3.强化部门联查执法协同。各有关部门在实施部门联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选取参与部门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有效整合检查内容和流程,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做好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人员对接、监管职能衔接、执法证据和抽查检查结果互认,确保抽查结果统一归集、记名公示。部门联查牵头部门负责成立联合检查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五)做好投诉举报或转办交办等个案处理工作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监管执法部门发现涉及其它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可以通过监管平台或书面转办等形式,及时抄告有权部门依法处理,有权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六)强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和《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等规定予以查处。遵循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按照“证优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正确处理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首先按照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证照管理无缝衔接。

(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推进随机抽查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切实做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抽查检查过程中,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实现阳光监管,杜绝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问题。实行事项清单法制审核制度,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报县司法局审核,适时提请县政府调整全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结合录音、录像等方式,实现从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现场记录、结果回填、网上公示的全过程留痕,并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确保责任可追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调整充实如东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直接面向市场主体具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加强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抽查事项清单的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积极开展或参与部门联合抽查。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开展信用联合惩戒,做到互补性监管、融合性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合理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对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涉及的网络系统维护管理、业务宣传培训、执法检查保障、第三方机构协查等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准予在其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

(二)强化激励担当,严格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加强督促考核,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覆盖率和推进程度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细化制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县政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增加考核分值,加强督查督导,促进新型监管机制高效运行。

关于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权责明确、协同联动、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8〕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县相关部门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涉企信息归集、证照联动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归集,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监管平台是指搭建于全省电子政务专网,由政府部门应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业务操作和信息归集平台。

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是指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审批、监管信息,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共享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行政审批信息,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以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取得的相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信息。

监管信息,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遵循监管平台数据接入运行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监管平台对接,确保市场监管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不具备与平台自动对接条件的,要按照要求的时限和程序,在平台上人工录入部门联动监管信息。

第五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使用、查询,应当真实有效,坚持“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以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 涉企信息应该按照《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第七条 纳入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包括抽查结果、专项检查结果、重点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部门自登记注册信息(含开业、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等)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第九条 其他审批、监管部门在县行政审批部门上传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从监管平台认领属于本部门要审批、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履行法定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下列信息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信息(含准予、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失效等);

(二)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无照经营或违反行业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

(三)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条 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抽查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将市场主体查无下落线索录入监管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实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自作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平台上传下列信息: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信息;

(二)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信息。

第十二条 审批、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共享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归集至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从监管平台获取相关审批、监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在获取司法机关作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信息后,依法将上述人员列入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黑名单”。

第十四条 其他审批、监管部门从监管平台获取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后,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营项目不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在监管平台系统内确认为无需办理部门许可。

(二)经营项目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在监管平台系统内确认为需办理部门许可。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监管平台。

(三)依法开展日常监管,并将监管事项、监管时间、监管人员、监管方式、处罚措施等信息录入监管平台。

(四)在获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信息后,应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审批、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平台逐步建立发证发照、先证后照、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等许可证管理与营业执照管理之间证照联动监管、执法协作的协同监管模式。在检查中发现或根据其他部门抄告,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通过建立抽查工作计划任务库、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基础信息库,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双随机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后向平台反馈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如东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统筹推进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编办、县法院、县行政审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新闻出版局、县档案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如东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含人防办)、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旅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如东海关、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专卖局等。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明确一个牵头科室和一名联络员,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时增减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各审批、监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监管平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部门之间登记、审批、监管的无缝对接,切实发挥好监管平台的作用。

第十九条 联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涉企信息归集等方面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管理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共享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监管平台运行考评机制和平台应用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依托市场监管平台开展证照联动监管、失信联合惩戒、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双随机抽查、涉企信息的归集、异议信息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各部门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督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将所监管领域的涉企失信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失信当事人信息实时传递。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失信当事人依法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涉企信息归集和使用机制。

第二十四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已列入“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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