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9-0229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号: 东政办发〔2019〕80号
成文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法主体的通知
如东县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法主体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9-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法主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执法主体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执法主体确定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执法主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执法主体确定为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做好行业监管)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执法主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确定为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油烟是否达标排放监测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行业监管)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执法主体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执法主体确定为县农业农村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执法主体确定为县公安局)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执法主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建筑物拆除施工工地的执法主体确定为县城市管理局;公路、水路及运输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的执法主体确定为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工程工地的执法主体确定为县水务局)

六、其他说明

文中所涉执法仅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法律法规对各部门涉及的管理、执法方面有规定的,各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履职。具体综合执法分工协作机制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8〕140号)规定为准。

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做好相关环保领域内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传达指导工作;各职能部门在指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行政执法。

因政府机构改革、经济发达镇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调整部门职能的,相关执法主体作相应调整。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