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4-0312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4〕45号
成文日期: 2024-08-23 发布日期: 2024-08-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如东县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如东县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2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如东县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如东县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重拳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破坏的通知》(建办城函〔2024〕17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四方交底和旁站监护工作的通知》(通政园〔2020〕70号)、《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0〕14号)文件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现就加强如东县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地块出让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应将出让用地红线范围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审核用地范围是否涉及燃气设施,并及时把审核结果反馈县资规局。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一)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前,县资规局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地块红线范围内及周边燃气管线图。如出让地块内燃气管线信息不全的,县资规局应当协调县住建局提供完整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图,县住建局应积极配合。

(二)项目规划方案评审阶段,县资规局应邀请县住建局和相关燃气企业参加,共同协商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燃气管道保护和使用开口等事宜。

(三)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并提交县住建局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县自规局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县数据局应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前,应提交项目红线内及周边燃气管线图纸、四方交底记录和管线安全保护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至县住建局审核。县数据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报审资料,资料不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一)查明管线

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前往县资规局、县城建档案馆、管道燃气企业查阅项目红线范围内(含周边)燃气管线图纸,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二)交底申请

管线位置确认后,建设单位将项目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燃气企业,并提出交底申请,燃气企业应积极配合。交底申请的格式、内容、所需材料清单,由县住建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企业根据交底申请,提供管线图纸和交底资料。申请单位在图纸上确定施工范围并签字确认。

(三)现场交底

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企业安排工作人员携带资料进行四方交底。如四方未全部到场,燃气企业可拒绝交底。

燃气企业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明确告知依据的法规、规范和管径、管位、走向、施工保护要求等内容。因现有燃气管线资料不全或管线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勘测单位对燃气管线情况进行重新勘测。

四方签订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协议,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现场交底告知书》或各燃气企业提供的制式文书上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四、工程建设施工阶段

(一)制订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燃气企业的要求,制订管线保护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燃气企业报备。涉及燃气高压管线保护技术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燃气企业参会。

(二)旁站监护

1.施工现场经四方协商需进行旁站监护的,由建设单位提前告知施工日期,燃气企业制订监护方案,安排专业人员实施旁站监护(含燃气企业授权提供旁站监护服务的第三方)。对于建设单位违反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或执行保护方案不到位的,燃气企业监护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如施工单位拒绝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

2.管线监护期间,四方均应派人在现场,共同监督施工。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交底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燃气企业,四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规范及管线实际情况的新保护方案并重新确认实施。旁站监护结束后,四方共同签字确认。

(三)管线巡查

燃气企业应针对施工情况加大管线巡查力度及频次,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现场交底即开展施工或交底后施工方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应立即制止,向施工方发放管线安全告知书等制式文件,并通知建设方;如现场情况无法制止或发放告知书时对方拒签,应立即报告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或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移交如东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四)应急处置

发生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或异常情况,燃气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听从指挥,协助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线抢修恢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五)公开宣传

燃气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消除施工破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非报建项目由各镇(区、街道)参照报建项目审批流程,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六、交通、水利、供电、通讯等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报建项目审批流程,做好与项目所涉范围燃气企业的对接,配合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附件:燃气相关单位及联系电话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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