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如东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1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如东县出台了《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规〔2023〕3号),现由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为您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解决现存社会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生活环境、生活品质的要求也与之俱增,违章建筑成为群众热切关心的问题之一,群众对违章建筑的信访、举报数量居高不下。这些情况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对如东县的经济发展、投资环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如东县违建治理工作形势仍较为严峻。

(二)制定办法是顺应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域调整的需要。

随着部分行政区域调整、机构改革深化,机构职能整合优化,目前适用的《如东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问责办法》(东政发〔2017〕12号),已不能完全适应如东县当前违建治理工作需要。

(三)制定办法是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和完善的要求。

我国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为有法可依提供了必要保障。其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0年12月24日起施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而目前适用的《如东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问责办法》于2017年施行,其当时制定的法律依据大多已更新完善,《如东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问责办法》(东政发〔2017〕12号)已显滞后。

(四)制定办法是省、市对违建治理工作要求不断提升的体现。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思想方式的转变,省、市对如东县违建治理工作要求不断提升。目前,如东县违建治理工作正由运动式、粗放式模式向常态长效、精细化模式转变。2023年,南通市治违办印发 《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此次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三、主要制度及措施

《如东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共分四部分三十四条,对违建治理工作原则、职责、调查处置、惩戒、考核与问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工作原则:首先开宗明义,提出办法适用范围和违法建设行为具体含义,明确以依法行政、属地管理、职能法定、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快速处置为原则。

2、工作职责:明确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镇(区、街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公安部门、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教体等相关部门在违建治理领域的具体职责;

3、调查处置:明确违法建设调查与处置过程中各部门的联动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治违合力。

4、惩戒、考核与问责:明确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适用《如东县违法建设联动治理工作机制》(东政办发(2021)86号);明确各部门在违建治理领域考核与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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