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1-09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如东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责任人。

第三条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

(一)政府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

(四)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情况;

(五)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六)征地拆迁;

(七)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确定;

(八)评选县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九)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结果;

(十)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公示的形式:

(一)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七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