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如东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政务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以及保密等是否符合《如东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务公开内容;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造成负面影响的,监察机关将依照《如东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