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等程序,县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会商后,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一)保教费
1.基准收费标准(元/生·月)
幼儿园类别 |
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 |
备注 |
省优质园 |
350 |
经类别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执行 |
市优质园 |
260 |
|
合格园 |
200 |
2.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为鼓励创优,对设施设备好、教学质量高、财务管理健全的幼儿园可实行上浮,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报价格部门备案;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3.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5.严格执行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的规定。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6.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比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暂参照《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幼儿园要结合各自实际,在保持伙食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据实从严掌握。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30元/生·月的托管费。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由家长提出申请,并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按月收取托管费。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三)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四)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落实收费优惠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二)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幼儿总数的10%。
四、加强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
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东县教育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