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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我县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4-09-01 字体:[ ]

如东县物价局

如东县教育局

如东县财政局

东 价〔2014〕49号

 

 


关于核定我县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如东县大豫镇海滨幼儿园等8所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2号)及南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12]210号)文件精神,对需重新核定标准的县大豫镇海滨幼儿园等8所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了调研和成本监审,经三部门共同会商及物价局定调价委员会集体审议,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秋季新学期起,县大豫镇海滨幼儿园等8所公办幼儿园按核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名单

为新回购为公办幼儿园的如东县大豫镇海滨幼儿园、如东县大豫镇新星幼儿园、如东经济开发区苴镇幼儿园、如东县丰利镇凌河幼儿园、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幼儿园、如东县洋口镇新林幼儿园、如东县曹埠镇饮泉幼儿园,共7所;由市优质园变为省优质园的如东县丰利镇石屏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㈠保育教育费标准

序号

名  单

等  级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1

大豫镇海滨幼儿园

省优质园

1750

海滨幼儿园丁店分园

合格园

1000

2

大豫镇新星幼儿园

省优质园

1750

新星幼儿园豫北分园

合格园

1000

3

经济开发区苴镇幼儿园  

省优质园

1750

4

丰利镇凌河幼儿园

合格园

1000

5

洋口镇洋口幼儿园

省优质园

1750

6

洋口镇新林幼儿园 

省优质园

1750

7

曹埠镇饮泉幼儿园

省优质园

1750

8

丰利镇石屏幼儿园

省优质园

1750

 

 

 

 

 

 

 

 

 

为了促进回购和新增的公办幼儿园努力达到等级要求,教育部门拿出相关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物价部门可根据教育部门对各园的考核结果,在下年度对符合考核结果要求的幼儿园适当上浮收费标准,省优质园上浮幅度不超过8%,市优质园、合格园上浮幅度不超过15%。

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三、有关规定

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㈢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由各幼儿园报县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㈣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报销与减免

㈠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幼儿入园所缴保育教育费,可统一按每学期300元标准在其父母亲单位报销(单数年在母亲单位,双数年在父亲单位)。单亲家庭(指丧父、丧母或离异家庭在重组新的家庭前,法院判定抚养幼儿的一方)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或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为无收入人员的子女,由本县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㈡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五、收费管理

㈠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㈡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必须及时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㈢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㈣幼儿园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凡在园舍设备、队伍建设、园务管理、保教水平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幼儿园,须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或逾期不改的将作降类处理,降级收费。

㈤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分类定级标准的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应严肃查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如东县物价局              如东县教育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14年8月28日

 

 

 

 

 

 

 

抄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计生委,县总工会,县妇联,相关镇教办,相关镇财政所。

如东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