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乡村医生是城乡居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乡村医生是最贴近城乡居民的健康“守护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乡村医生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健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健康南通2030”规划纲要》、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医改促进如东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委〔2021〕62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驱动,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立足在岗乡村医生现状,加强适宜人才培养和引进,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乡村医生队伍。创新完善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落实多渠道补偿乡村医生政策,统筹解决好乡村医生收入和待遇保障问题。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更加均衡合理,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乡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增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员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待遇水平得到提高,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有效解决。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村卫生室布局,改善居民就医环境

1.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统称村卫生室)。落实地方政府举办村卫生室主体责任,优化村卫生室建设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镇(区、街道)举办的村卫生室;城区每个社区或每万人设置一所区、街道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较多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服务人口较少邻村合建中心村卫生室。

2.加强村卫生室设施设备管护。所有新建或改扩建村卫生室按照省级示范村卫生室标准建设,由镇(区、街道)或村集体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县所有村卫生室达到省级示范村卫生室标准。落实村卫生室管护责任制,村卫生室用房归镇(区、街道)或村集体所有,村卫生室管护主体为镇(区、街道)或村集体。村卫生室应妥善保管、使用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各镇(区、街道)每年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各村卫生室运行和管护经费(按东委〔2021〕62号文件执行),加强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和管护费用监管。

3.推进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实行电子票据和电子处方,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模式。坚持中西医并重,推进基层中医药技术服务能力提升,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扩大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供给,村卫生室“中医阁”建成率达60%以上。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筑牢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网底。积极推进甲级村卫生室建设,到2025年全县20%以上村卫生室达到推荐标准,80%达基本标准。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充分发挥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从业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非医院在编人员)主要为城乡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

2.规范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实施“县招乡管村用”,由县级统一公开招聘、镇(区、街道)统一管理、统一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乡村医生,辖区内统筹安排,年龄老中青结合,实行动态管理。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原则上具备大专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毕业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从业人员。

3.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乡村医生每两年考核一次,每半年组织一次新进乡村医生考核,试用期不少于3个月;每年组织拟初次返聘人员考核;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建立有效的督查考核机制,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人才培养培训机制,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1.建立定向培养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专业学生,每年不少于30名。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免试注册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应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加大激励和保障力度,引导大学生乡村医生服务农村、扎根农村。

2.建立在岗培训机制。组织乡村医生到县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进行三基、急救知识、中医适宜技术等知识技能轮训。组织乡村医生分批次到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进修,参加县、乡、村能力提升培训,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3.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统筹县域内医疗卫生人才资源,乡镇卫生院定向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乡镇卫生院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优秀大学生乡村医生,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卫生人才上下流动机制。

(四)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1.镇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镇(中心)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管理”,镇(中心)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办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医疗服务规范,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2.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5年内未取得执业相关执业资质的、身体健康原因的、考核不合格的、业务能力差的、非法行医被依法查处2次以上的、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

3.从严管控乡村医生返聘。在辖区乡村医生不足情况下,可适当返聘部分责任心强、医疗水平高的退休乡村医生,返聘后的乡村医生总数不得突破核定的乡村医生岗位数上限。返聘乡村医生实行一年一考一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岗乡村医生不足岗位数下限时返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后满6个月未从事医疗的、体弱多病的或其他不适宜返聘的不得返聘。鼓励二三级医院银龄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

4.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公示应诊电话和监督电话。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耗材统一从省平台采购,实行零差价销售,严禁使用村卫生室用药目录外药品或镇(中心)卫生院规定的药品目录以外药品。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卫生室输液资质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的不得输液。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除临终关怀外严禁上门输液,确保医疗安全。

(五)提高村医岗位吸引力,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1.建立乡村医生待遇增长机制。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低于40%。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购买服务、奖勤罚懒、兼顾公平”的原则,落实卫生室人员的待遇。研究出台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规范乡村医生工资构成,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力争在村卫生室工作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与执业护士工资水平与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相衔接。

2.建立保险保障机制。按照规定为在职乡村医生缴纳“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不低于省公布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1.1倍。单位承担部分由各镇(区、街道)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实支付;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扣除。为退休返聘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从运行费用中支出);继续关心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3.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为有效应对村卫生室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努力降低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为村卫生室办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保险费从运行费用中支出)。

4.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按照逐级绩效考核的原则,各镇(区、街道)根据基本公卫、基本医疗、家庭医生签约等任务完成情况,围绕考勤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学习培训、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细则,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县对各镇(区、街道)每半年进行绩效考核一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查、检查、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规范执业、依法执业。把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设施设备管护、镇级政府卫生事业的投入等纳入考核。

(三)落实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相关保险政策,建立县、镇财政补助增长机制。各级、各部门不得挤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

(四)强化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4〕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