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监管模式,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县卫健委在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与县卫生监督所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的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七条 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机构生存状态,动态确定频次,动态调整。
第八条 县每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九条 根据要求,对随机抽查事项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十条 随机抽查的程序和方法,原则上在考虑被检查机构的地区分布和执法人员执法类别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进行,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 探索行政执法电子化、信息化执法手段,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跟踪记录,实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以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确保监督检查有力、有度、有为,原则上每年执法巡查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巡查频次。对重大节日期间、投诉举报集中、违法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区域,可适当加强抽查的力度和频次。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该整改的要及时依法责令整改,该立案的依法立案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卫生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五条 县卫健委要结合工作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在抽查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验收处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监管效率,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