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俊俊(男,汉,身份证号:152624****2111,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永安北路50号)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注册,在如东康爱莲中医诊所从事中医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查明你的违法所得为4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我委向你邮寄送达东卫医罚告﹝2023﹞0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件号码:XA13802230932)。
2023年6月28日,我委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捌元(428.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2022年6月29日,我委向你邮寄送达东卫医罚﹝202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跟踪信息表显示,你于2023年7月1日拒收邮件。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现我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罚款缴纳方式:一、使用手机扫描附件《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按照提示缴纳罚款。二、请你或委托代理人及时到如东县卫生监督所(如东县城中街道泰山路20号公共卫生中心)708室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然后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中国工商银行如东支行或各镇网点办理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公共卫生中心0806室
联系电话:0513-84119199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4号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