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
来源: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12-25 字体:[ ]
如东县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截止2015年10月)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  费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立项 征收对象 备  注
农机 1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收费 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农〔2014〕348号,苏财综〔2015〕1号,苏政发〔2015〕119号 号牌费: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证照费:行驶证15元/本、驾驶证10元/本;检测费:人工30元/次、检测线60元/次;考试费:笔试20元/次、计算机考试30元/次、场地考试桩考30元/次、电子桩考40元/次、路考50元/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100元/期.人。 国家 车主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01月0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自2015年11月1起暂停征收。
纯农机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考试费 苏价费〔1998〕18号、苏财综〔1998〕6号 学科10元/次;术科40元/次;自走式15元/次;固定式15元/次。 国家 驾驶员操作员  
水务 3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苏价费〔1999〕461号,省政府令第80号,苏价费〔2009〕278号,通价费〔2009〕175号,通政办发〔2010〕38号,通政办发〔2010〕243号,苏价服〔2012〕159号,通政发〔2013〕53号,通政发〔2013〕57号,苏政发〔2015〕119号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按0.5元/月.立方米收取;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及停设的船舶从事旅游、娱乐、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按0.2元/月.立方米收取;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按3元/月.立方米收取;占用长江岸线的按4元/月.立方米收取。 占用者 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现行征收标准降低20%。
水务 4   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641号,《水法》,建设部88年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106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财预〔2002〕94号,苏财综〔2003〕134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苏水发〔2010〕45号,东政办发〔2009〕58号 自备水源和农村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的征收0.2元/立方米。取用深层地下水的,长江引水工程到达地区征收1.07元/立方米,长江引水工程未到达地区征收0.87元/立方米;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征收0.50元/立方米;县自来水公司在长江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取用地下水征收0.47元/立方米。 国家 用户      对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1-5倍水资源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苏价工〔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苏价工〔2000〕322号,苏价工〔2008〕331号,东价〔2000〕69号  1、农业用水  7元/亩;
    2、工业用水 (1)消耗水 0.09 元/立方米(2)循环水 0.0225元/立方米(3)热电厂冷却水 95%按循环水 元/立方米;
    3、水产养殖水费 (1)池塘养殖 25元/亩.年 (2)湖荡、河沟养殖 7.5元/亩.年; 
    4、自来水厂 0.04 元/立方米; 
    5、船闸用水 0.05元/吨;
    6、其它用水 按工业消耗水  元/立方米。 
用户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价格水平见文   用户  
水务 7   河道采砂管理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苏财综〔91〕138号,《江苏省河道采矿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农〔2004〕47号,通政发〔2013〕53号 按产地销售价的10-25%计算。省内所属河道省集中10%、市集中10%。 国家 采砂者  
农林 8   检验(检疫)费          
(1)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98)56号,苏财综(98)154号,苏政发〔2009〕111号,苏价费〔2009〕278号  按苏财综(98)154号文执行,分为:田间检验、室内检验、种植鉴定和检验报告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亩(一个样品)0.8元—200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国家 生产者经营者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2) 国内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苏价费〔2013〕332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调运:0.45%~0.6%/货值
    产地:0.3%~0.45%/货值
国家 受检者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苏价农〔2012〕49号、苏财综〔2015〕1号、苏财综〔2015〕100号 产地检疫:牛马等大家畜3元/头,猪2元/头,羊1元/头,禽、兔、鸟等0.1元/只(羽);    屠宰检疫:牛马等大家畜6元/头,猪4元/头,羊2元/头,禽、兔、鸟等0.1元/只(羽)  储藏后检疫收费:每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国家 受检者 该检疫费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农林 9   林权证工本费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苏价农〔2004〕238号、苏财综〔2004〕79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5元/证 国家 生产者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海洋渔业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发〔1992〕170号,苏价费函〔1998〕78号,苏财综〔1998〕88号,苏财综〔1999〕37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函〔2004〕138号,通海渔规〔2012〕1号,苏财综〔2015〕1号   国家 捕养者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凡在南通市共管海域从事滩涂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滩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贝类养殖年每亩征收3元,紫菜养殖年每亩征收4元。海蜇资源增殖保护费10元/年.马力。
海洋渔业 11   渔业资源赔偿费 《渔业法》,苏财综(94)45号 按苏财综(94)45号文执行 国家 违法捕捞者  
12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0〕559号,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财税〔2009〕79号 按苏价费〔2000〕226号、苏价农〔2004〕55号执行,船用产品检验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国家 船主                          
工商 13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国办发〔2002〕57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3〕216号、苏财综〔2003〕86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04〕17号,苏财综〔2004〕55号,财综〔2004〕41号、苏财综〔2004〕92号,财综〔2006〕7号、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15〕1号                                     开业登记费20元/户;变更登记费10元/户次;补(换)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3元/个。 国家 个体工商户 对所有个体工商户暂停征收。
公安 14   证件费          
(1) 户口簿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1995)第76号、苏财综〔1995〕36号,苏价费〔1996〕402号、苏财综〔1996〕146号、苏财综〔2015〕1号   6元/簿;更换人造革封面3元/本;更换首页1元/张;更换内页0.5元/张。 国家 居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2)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苏价费〔2004〕159号、苏财综〔2004〕43号,苏价费函〔2005〕206号、苏财综〔2005〕85号,苏价费函〔2006〕252号、苏财综〔2006〕70号,财综〔2007〕34号、苏财综〔2007〕45号、苏政发〔2015〕119号 防伪身份证、临时身份证:10元/证;第二代身份证:20元/证;补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20元/证。 国家 居民 对五保户、贫困户、低保对象免收。不得收取快证费、加急费。
公安 (3) 船舶户口簿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1994〕37号,苏价费函〔1999〕66号、苏财综〔1999〕83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财综〔2015〕1号   工本费6.2元/本;首页更换1元/张;水上人口登记卡更换0.5元/张。 国家 船民 对所有船民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4) 船民证、船舶户牌证件费 苏价费函(1997)206号、苏财综(1997)186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2003〕311号、苏财综〔2003〕119号,苏财综〔2003〕134号、苏财综〔2015〕1号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5元/证,船舶户牌60元/块。 船民 对所有船民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教育 15   公办高中收费 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1) 省重点高中学费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通价费〔2000〕137号,苏财综〔2010〕73号 840元/生·学期  国家 高中生 国家公布项目
(2) 服务性收费(包括寄宿生住宿费) 教财〔1996〕101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价费〔2010〕336号,教财〔2003〕4号 ,通价费〔2006〕282号 按文件执行 国家 高中生 寄宿生住宿费由县级物价部门核定,我县各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250-580元/生·学期。
计生 16   社会抚养费 国计生财字〔1992〕86号,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办发〔1999〕66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按文件执行 国家 计划外生育者  
国土 17   土地证书工本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苏政发〔2009〕111号;苏价费〔2009〕278号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 国家 建房户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广电 18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 苏价规〔2012〕4号,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 21-23元/月·户,8元/月·终端。 用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9  初装费、智能卡工本费及延伸服务收费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 详见文件 用户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 20   用电价格          
(1)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苏价工〔2015〕122号 具体价格水平见文 国家 用户  
(2)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苏价工〔2015〕122号 具体价格水平见文 国家 用户  
电力 (3) 复电费 苏价管〔1995〕284号、苏价工函〔2008〕103号 居民生活用电20元 用户  
(4) 移表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居民生活用电20元 用户  
(5) 计量检定费 苏价费〔2005〕175号 具体价格水平见文 验表户  
(6) 居民电力增容费 苏价工〔2002〕148号、苏价工函〔2007〕100号 容量在8千瓦(含8千瓦)以下的,其标准每户不超过280元;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850-980元;容量在12千瓦到16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1300-1400元。 增容户  
(7) 电费交费卡工本费 苏价工函〔2010〕45号 3元/张 补卡户 在用户办理新装用电、增容用电、变更用电业务提供免费电费交费卡的基础上,对因用户遗忘、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交费卡的收取。
电信 21   固定电话资费 苏价服〔2001〕61号、苏财综〔2001〕25号,苏价服〔2001〕83号、苏财综〔2001〕34号 企业自主定价    用户 2014年5月,国家全面放开电信资费,由企业自主定价。
22  农村住宅固定电话月租费 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 企业自主定价   用户 2014年5月,国家全面放开电信资费,由企业自主定价。
司法 23   乡镇法律服务费 苏价费〔1997〕178号、苏财综〔1997〕102号,苏价费〔2007〕5号,苏价费〔2013〕421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 国家 当事人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交通 24   船舶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苏价费联〔1995〕335号、苏财综〔1995〕175号,苏交监(1995)2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9〕79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苏财综〔2015〕100号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国家 船主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100吨以下内河船和500吨以下海船免收,限小微企业。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
其它 25   船舶过闸费 1994年第50号省政府令,苏价费〔1996〕541号、苏财综〔96〕198号、苏水财〔1996〕25号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含海洋渔业、水利、交通部门船闸,不包括经营性船闸。
26  小型手扶拖拉机、摩托车检测线检测费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上检测线:60元/车次,人工检测:减半征收。 国家 车主 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
27  生猪屠宰加工费 苏价农〔2004〕485号、苏财综〔2004〕170号,苏价农〔2012〕49号,通价费〔2005〕248号 按文件执行 进点屠宰户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说明:
    1. 本表所公布项目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县正在实施的收费项目。
    2. 公布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若有疑义,以文件为准。
    3. 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