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来源: 如东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4-0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鼓励和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减轻其生活压力,根据《县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2号)、 《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东财社〔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定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象和条件

(一)灵活就业的定义

灵活就业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的总称。劳动者个人或以社区(村)等组织形式,从事便民、家政等服务。其特点是非全日制、弹性和临时性或季节性。

(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条件

1.以个人身份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3.与服务单位应无全日制事实用工关系。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险种、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险种: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二)补贴标准:按我县公布的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不含大病救助费)。

(三)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

1.申报时间:

每年两次集中申报,上半年为1月1日—5月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11月20日。

2.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到居住地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居住在掘港街道、城中街道的到社区<村>申报;居住在其他镇<区、街道>的直接到镇级人社经办机构申报),填写《如东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初审

掘港、城中两街道社区(村)人社业务经办人员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材料报送两街道人社经办机构。

(三)审核

各镇(区、街道)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逐一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信息集中录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通过审核的材料报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就管中心”)复审。

(四)复审

县就管中心对各镇(区、街道)人社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五)发放

复审无异议的,县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人的社会保障卡。

四、建立健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半年申报、审核和拨付一次。各镇(区、街道)人社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可进可出机制。

(二)灵活就业人员需开通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办理社会保险银行代扣缴费功能。

(三)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中止灵活就业的;

2.政策规定的享受补贴期满的;

3.社保关系已迁出本县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5.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死亡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补贴资金并经查实的;

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9.其它享受社保补贴情形消失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受理的人社经办机构应及时记载相关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第9页注明“自×年×月停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记录,并上报县就管中心备案。对故意隐瞒实际情形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不得再次享受社保补贴外,并追究申报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县人社局负责政策落实和解释、工作协调、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核拨和监管工作;相关社区(村)和各镇(区、街道)人社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受理、初审、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六、本意见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东财规〔20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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