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4年第7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15个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经营企业13家、餐饮服务企业1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9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6、7期)涉及的9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分别是从掘港镇的如东茂友超市抽样的生姜、如东一涵生鲜果蔬店抽样的铁棍山药、如东农贸中心市场王建顺摊位抽样的山药、如东万购购物广场抽样的洋山药、南通和润万家生活超市九总店抽样的本地山药;丰利镇的古枫农贸市场(张盖)摊位抽样的生姜;曹埠镇的如东永春购物广场抽样的本山药、如东文涛百货商店抽样的生姜;栟茶镇的如东兴栟超市抽样的豇豆。以上抽样的食用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均为噻虫嗪、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噻虫胺、氧乐果等农药残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6月14日,如东茂友超市以16元/kg的价格从流动商贩处购进5kg生姜,以17元/kg的价格将上述生姜上架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保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8月10日,如东万购购物广场从南通的蔬菜批发市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洋山药4.63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2.5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洋山药已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进货单据,本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洋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5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8月15日,如东一涵生鲜果蔬店以14.89元/kg的价格从苏荣生鲜(如皋市苏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单进货(共1箱,18kg),2024年8月16日如皋苏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配送到店,后以23.6元/kg销售价格售卖;2024年8月12日,如东农贸中心市场王建顺以8元/kg的价格从徐飞处购进5kg山药,当事人以1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对徐飞进一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药是从崇川区姜金龙蔬菜批发部购进;2024年8月16日,南通和润万家生活超市九总店从天一市场的任洪涛处购入本地山药10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1.98元/kg;另查明,上述当事人在购进相关批次食品时均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截至案发,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上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上述当事人均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免于处罚。另,我局分别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由其对上游供货商依法进一步处理。我局已对任洪涛另行立案处理。

4、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4年8月6日,如东永春购物广场从供货商处购进上述山药4kg,购进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11.98元/kg;2024年8月8日,如东文涛百货商店从掘港天一市场一蔬菜摊位购进上述批次生姜10kg,进价15元/kg,后放置于货架对外销售,售价19.16元/kg,至案发时上述山药、生姜已全部销售。另查明,上述当事人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山药、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92元、41.6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4年7月23日,古枫农贸市场(张盖)从如东天一市场的汤杨根处购进生姜3筐(15kg/筐),购进价格175元/筐,销售价格20元/kg。并经进一步溯源调查,涉案生姜是当事人汤杨根于当日从郯城县海纳菜业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筐,购进价格为每筐165元,上述当事人进货手续完备。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4年9月4日,我局向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由其对上游供货商依法进一步处理。

6、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4年8月13日,如东兴栟超市从某供货商(说不清具体供货商信息)处购进豇豆3.21kg,购进价格13.78元/kg,销售价格也为13.7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2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7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是从掘港街道的如东久隆超市和岔河镇的如东好又多超市岔北加盟店抽样的馒头,不合格项目分别为安赛蜜和甜蜜素。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8月7日,如东久隆超市从一流动销售者处订购馒头3袋,购进价格4.5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未能说明不合格馒头的进货来源,未能提供相关索证索票,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4年8月11日,如东好又多超市岔北加盟店以7元/袋的价格从如东玉和馒头店购进馒头(散装;10个/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11日)14袋用于销售,售价8元/袋。至检验报告送达,上述馒头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购进馒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经对如东玉和馒头店进一步溯源调查,确认上述销售事实,并承认在生产馒头过程中使用甜蜜素,我局对该店进行了立案处理。

三、2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7期)涉及的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分别是从河口镇的如东县明梅超市抽样的生粉,不合格项目是二氧化硫残留量;岔河镇的如东好又多超市岔北加盟店抽样的片粉,不合格项目是铝的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4年7月8日,如东县明梅超市以2.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箱(25袋)上述生粉,除9袋被抽检(买样),其余16袋均已售出,售价均为3元/袋。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4年8月12日,如东好又多超市岔北加盟店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约定以6元/kg的价格购进片粉(散装)1.648kg用于销售,销售价格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片粉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未查验片粉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四、1批次不合格糕点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7期)涉及的不合格糕点,是从大豫镇的如东县大豫镇兵房项相国食品店抽样的鸡蛋糕(自制),不合格项目是铝的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4年8月5日,如东县大豫镇兵房项相国食品店自制了5kg鸡蛋糕并放置在店内对外销售,当日被我局委托的食品抽检机构抽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截至案发,上述鸡蛋糕(自制)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0元/kg,成本价格为10元/kg。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是由于加工过程中泡打粉的添加剂较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蛋糕(自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五、1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7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是从长沙镇的如东县洋口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抽样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长沙分局于2024年9月11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分别送达如东县洋口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时未以足量清水冲洗筷子。当事人使用未洗净消毒不合格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后,长沙分局对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了复查验收。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