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5月30日如东县卫生局、如东县财政局东财规〔2013〕1号文发布 2018年6月30日失效)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如东县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东县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如东县卫生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1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意见》(苏卫社妇〔2009〕6号),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0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13号),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苏卫办社妇〔2011〕4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参与实施的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由县卫生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审批、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参与考核和审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用于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专项补助资金、开展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资金、叶酸购买专项资金以及各级财政下达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加强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下列内容:
(一)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年度项目任务完成率;执行省定限价标准;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住院分娩率。
(二)增补叶酸项目:年度项目任务完成率;目标人群叶酸服用依从率、补服叶酸知识知晓率;叶酸储存、发放及发放后的随访。
(三)“两癌”检查项目:两癌检查项目实施镇任务完成率;对“两癌”患者及疑似病人的治疗和随访率;阴道镜、组织病理学检查、钼钯检查人数比例符合项目要求;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
(四)预防艾滋病等母婴传播项目: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实施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阻断人数比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比例。服务对象满意情况等质量指标。
第五条 县卫生局确定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治疗和随访。
各助产机构具体负责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为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孕产妇实行即时结报(产妇出院时直接减免应补助金额)。
(二)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三)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免费注射免疫球蛋白。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居住在农村的孕产妇;
(二)在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七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人均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0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200元,县财政人均补助200元。
第八条 各定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采取将应补助额直接抵收住院分娩相关费用的方式对符合补助政策的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进行补助。定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登记资料及代垫补助费用统计表等报送县妇幼保健所审核,经卫生局、财政局审批后,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相关定点助产机构。
第九条 在县外异地住院分娩且符合补助政策的本县农村孕产妇,须按分娩地相应的限价收费标准在分娩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并于分娩后6个月内到我县妇幼保健所登记,按规定留存报销手续,经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批后,通过农村家庭一折通兑付补助经费。
第十条 定点助产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补助条件:
(一)根据当年度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检查对象为农村适龄妇女;
(三)经过质控和考核,规范检查项目、确保检查质量。
第十二条 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费用人均补助128元。各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情况,县卫生局、财政局根据质量控制和考核结果按年度统一结算,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增补叶酸服务项目人均补助24元,用于叶酸片购买。
第十四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补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供方: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需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第十五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补助经费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和标准进行补助,含艾滋病检测经费、感染孕产妇及儿童服务经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及检测经费、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服务经费、符合规定的工作补助等。根据实际检测情况发放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费以及相关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补助供方经费由县妇幼保健所根据定点医疗保健单位的服务数量及质量考核后发放,补助需方的经费由县妇幼保健所根据治疗和随访资料直接补给需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管理;开展相关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督促县妇幼保健所做好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质量控制,审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梅毒治疗管理和随访管理的相关材料,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叶酸补服、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会同财政局加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四项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专项补助资金挂钩。经考评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叶酸片的购买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留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分娩农村孕产妇的报销申请及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四项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30日起执行。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