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3年第6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12-25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2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3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6期10批次、第7期16批次、第9期1批次;涉及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2家、经营企业26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10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6、7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0批次,其中豇豆、生姜各2批次,鲫鱼、鳊鱼、牛蛙、香蕉、鲜百合、芒果各1批次。分别是从掘港镇的南通猫宁驿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坤苑店抽样的生姜、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如东店抽样的小台农芒果、如东县超贤百货店抽样的鲜百合、如东万购购物广场抽样的豇豆;长沙镇的如东县冬微农产品经营部抽样的鳊鱼(活体)、如东县新旋蔬菜经营部抽样的豇豆、如东张汉友水产品经营部抽样的牛蛙(活体);丰利镇的时光果业冯迪迪水果店抽样的香蕉;开发区的钱三农贸市场曹敦连摊位抽样的鲫鱼(活体);双甸镇的南通天发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戴海兵摊位抽样的生姜。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8月8日,南通猫宁驿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坤苑店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一摊位购进生姜7.5kg,进价为11元/kg,售价为22.6元/kg;2023年9月4日,如东万购购物广场从如皋城北市场内一摊位购进豇豆8.61kg,进货为7元/kg,售价为7.1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相关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另查明,上述当事人经营食品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2家经营单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4元、1.57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8月8日,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如东店从崇川果全丰水果经营部处购进小台农芒果13.7kg,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1.96元/kg;2023年8月8日,如东县超贤百货店从汤杨根处购进鲜百合一箱(9.7kg),购进价格25.26元/kg,销售价格39.9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相关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经查,上述当事人在进货时均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销售单等,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如东店、如东县超贤百货店免于处罚。

3、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3年8月14日,如东县冬微农产品经营部从南通水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鳊鱼(活体)15kg,购进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22元/kg;2023年8月15日,如东县新旋蔬菜经营部从如东县天一市场一个叫汤根的人处购进豇豆8kg,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8元/kg;2023年8月15日,如东张汉友水产品经营部从南通百通食品城购进牛蛙30kg,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价格30元/kg。经查证,上述当事人在进货时均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相关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3家经营单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8元、15元、48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3年9月3日,时光果业冯迪迪水果店从多名供货商处购进香蕉20kg,进货价格为7元/kg,售价为7.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3年9月7日,钱三农贸市场曹敦连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家水产品批发商处购进20kg鲫鱼(活体)用于销售,进货价格25元/kg,售价3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鲫鱼(活体)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时未查验索要该批次鲫鱼(活体)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3年9月20日,南通天发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戴海兵以18元/kg的价格从如皋市城东市场的高宇处购进生姜20kg,并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生姜已全部销售,经查,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索要该批生姜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6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6批次,均为粉皮(凉皮)产品,分别是从掘港镇的如东好邻居蔬菜销售部、如东时宜买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岔河镇的如东惠兴河超市、如东广隆商场岔河加盟店;洋口镇的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如东老闸市场管理经营部王承山,等6家经营单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为铝的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8月8日,如东好邻居蔬菜销售部从海门市术才食品加工场吴术才处购入凉皮2.5kg,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价格为10元/kg,当事人无上述不合格凉皮的相关进货凭证等资料;2023年8月8日,如东时宜买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从如东天一市场购入凉皮2.5kg,购进价格5.6元/kg,销售价格7.98元/kg,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凉皮的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本局检查时,上述凉皮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2家食品经营单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96元、5.95元和罚款5000的处罚。

2、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3年7月17日,如东惠兴河超市从海安海琴豆制品加工厂购进粉皮卷2.5kg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5元/kg,销售价格为10.5元/kg,经查证,当事人建立了粉皮卷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023年7月18日,如东广隆商场岔河加盟店从南通玉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粉皮2.5kg,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7.2元/kg,截至本局检查时,上述凉皮已全部售完。经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7元、罚款5000的处罚。

3、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3年7月18日,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如东老闸市场管理经营部王承山分别从如皋市陈三明凉皮加工场购进粉皮5kg用于销售,购进价格分别是5元/kg和7元/kg,销售价格分别是12元/kg和9元/kg,当事人均提供了粉皮的检验报告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送货单。截至案发,上述粉皮均已销售完毕。上述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如东老闸市场管理经营部王承山免于处罚。我局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对上游供货商如皋市陈三明凉皮加工场进行处理。

三、4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6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是从岔河镇的如东惠兴河超市抽样的黄花菜(干);《公告》(2023年第7期)涉及的3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是从双甸镇的如东广隆超市双甸店抽样的白玉蒜、洋口镇的如东潮洋百货商行抽样的9.9 元酱菜类(腌蒜头)和如东惠洋超市抽样的腌蒜头,不合格项目均是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3年3月26日,如东惠兴河超市从崇川区如泓食品批发部购进黄花菜(干)5kg用于销售,购进价格70元/kg,销售价格为75.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花菜(干)已全部销售,经调查,当事人果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和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花菜(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5000的处罚。

2、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3年8月31日,如东广隆超市双甸店从掘港中心市场张玉华处购进白玉蒜一箱(5kg)用于销售,购进时未查验张玉华的许可证,也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购进后拆箱将白玉蒜放入腌菜销售区玻璃罐中待售,进货价格11.4元/kg,销售价格13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白玉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玉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的处罚。

3、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3年8月25日,如东潮洋百货商行、如东惠洋超市分别从如皋市程铖酱菜批发部处购进腌蒜头20kg和10kg,购进价格分别是15.6元/kg、19.6元/kg,销售价格分别是15.6元/kg、19.8元/kg。经查,上述当事人进货时均索要了上述腌蒜头的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如东潮洋百货商行、如东惠洋超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免于处罚。2023年12月4日,我局将有关线索移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对上游供货商进行处理。

四、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7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是从开发区的如东县炎生食品经营部和丰利镇的香脆鸡排陈思店抽样的煎炸过程用油,不合格项目均是极性组分。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开发区、丰利分局分别调查,2023年8月20日,如东县炎生食品经营部从如东雄飞粮油经营部购进“唐大妈成品大豆油”2桶(20L/桶),用于炸油条;2023年8月23日,香脆鸡排陈思店从南通华通食品配送中心购进起酥油30kg,用于店内炸鸡排使用。8月24日和9月6日,本局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当事人锅中在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原因排查,导致煎炸过程用油不合格的原因是多次煎炸使用,更换周期过长。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如东县炎生食品经营部、香脆鸡排陈思店均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五、2批次不合格炒货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7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从大豫镇的如东小姚食品店抽样的蟹香蚕豆;《公告》(2023年第9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从开发区的如东福润万家购物中心抽样的香酥豆(蟹香味),不合格项目均是酸价。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3年8月29日,如东小姚食品店从江苏好再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蟹香蚕豆5kg,2023年9月9日在收到泰州好想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下架通知》后当事人将剩余2.43公斤的蟹香蚕豆作出下架退仓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蟹香蚕豆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香蚕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74元、罚款5000的处罚。

2、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3年8月14日,如东福润万家购物中心从个体工商户陈鹏鹏处购进香酥豆(蟹香味)5kg用于销售,购进价格23元/kg,销售价格为24.64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香酥豆(蟹香味)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酥豆时,查验索要了供货商资质、送货单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酥豆(蟹香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六、1批次不合格芝麻油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7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芝麻油,是从如东县丰利镇陈五斌百货批发部抽样的上缸麻油(芝麻油),不合格项目是乙基麦芽酚,该产品标明生产商为丰利镇的如东恒福食用油加工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3年7月5日,如东县丰利镇陈五斌百货批发部从如东恒福食用油加工厂购进上缸麻油15瓶(规格150ml,生产日期:2023年7月5日),购进价格4元/瓶,销售价格5元/瓶,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生产商的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上缸麻油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上缸麻油(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丰利分局同步对如东恒福食用油加工厂进行了调查,该厂承认在2023年5月5日生产的一批芝麻油中添加了食用香精(芝麻香型油溶香精),2023年7月5日,共灌装了上述抽检批次的芝麻油150瓶,除销售给陈五斌百货批发部15瓶外,当事人另设门店销售了135瓶。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上缸麻油26瓶。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不合格的上缸麻油(芝麻油)26瓶(150ml/瓶)、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罚款10000的处罚。

七、1批次不合格糕点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7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糕点,是从双甸镇如东何记烘焙坊抽样的麻油伍仁月饼,不合格项目是苯甲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如东何记烘焙坊从某网络商家处购进“脱氢乙酸钠”,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购进时间、来源、数量和价格均无法说清。2023年9月3日,当事人将上述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麻油五仁月饼(投料记录中记录为“脱氢乙酸钠”),制成成品200个,成本价2.5元/个,销售价格3.5元/个,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麻油伍仁月饼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生产的麻油五仁月饼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的处罚。

八、1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3年第7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是从长沙镇的如东李蓓蓓食品经营部抽样的青芒(酸甜の口感芒果干),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该产品标明生产商为漳州尚农食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3年3月14日,如东李蓓蓓食品经营部从无锡多多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青芒(芒果干)5kg(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2月18日),购进价格38元/kg,销售价格10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青芒(芒果干)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购货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芒(酸甜の口感芒果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