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1年第7期)
来源: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我局近期完成的16批次、涉及我县12家食品经营、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抽检不合格(分别为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3期公告3批次、第4期公告1批次、第5期公告6批次、第6期公告6批次)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韭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韭菜本次完成核查处置1批次,是从如东县岔河弘韬农贸市场史建林摊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韭菜本次完成核查处置2批次,分别是从如东县城中街道江海东路22号中央广场地下商业如东旺娴超市、如东县洋口渔港农贸市场顾琴摊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为腐霉利,抽检机构分别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1年4月19日,史建林从如皋城北市场某摊位以2.4元/kg的价格购进韭菜7.5kg用于销售,售价为4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超市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实施召回;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5月14日,如东旺娴超市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摊位以3.00元/kg的价格购进韭菜5kg用于销售,售价为3.96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韭菜时未如实记录进货相关情况,且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购进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顾琴从市场附近农户购进上述批次韭菜15kg,购进价格为4元/kg,售价为5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韭菜的相关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不合格豇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豇豆1批次,是从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10组如东银润超市抽样的,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4期)涉及的不合格豇豆1批次,是从如东县掘港街道三桥村28组如东县掘港敬老院抽样的,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均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1年4月19日,如东银润超市从位于通州农批市场大棚区18-21号通州区金新利顺蔬菜经营部以7元/kg的价格购进豇豆10kg用于销售,售价为7.96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单,有进货查验记录,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4月23日,如东县掘港敬老院从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汤建明处购进豇豆17.5kg,进价为9.2元/kg,除以9.2元/kg价格抽检购样2.4kg外无其他销售,剩余同批次豇豆均已于当天自行销毁。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单,有进货查验记录,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处罚。

三、不合格生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生姜是从如东县新店镇胡港村四组如东花小清商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告》(2021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生姜是从如东县袁庄镇袁庄东路131号南通好润多超市袁庄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噻虫胺,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1年5月11日,如东花小清商店从如皋市白蒲镇文昌农贸市场王士波处购进生姜10kg,进价为10元/kg,售价为12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以及进货单,但未能提供该批次生姜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袁庄分局调查,2021年6月15日,南通好润多超市袁庄加盟店从海安薛江蔬菜经营部处购进生姜20kg,进价为10元/kg,售价为9.96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四、不合格生黑芝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生黑芝麻是从如东县掘港镇中央广场4-2-6幢如东优乐鲜生鲜商行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酸价(以脂肪计),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1年3月20日,如东优乐鲜生鲜商行从崇川区某粮行购进生黑芝麻10kg,进价为21.0元/kg,售价为25.16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黑芝麻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购进黑芝麻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生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2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五、不合格卤鸭掌、卤鸭脖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卤鸭掌、卤鸭脖是从如东县掘港镇宾东村一组58号南通阳福食品有限公司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南通阳福食品有限公司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1年5月12日,该公司共生产加工了卤鸭掌5kg、卤鸭脖4kg卤鸭脖,两种产品是放在同一个容器里卤制,然后一起煮制的,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产品的投料记录,投料记录中显示添加了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卤鸭掌、卤鸭脖。鉴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卤制肉制品过程中所添加的亚硝酸盐严重超出标准指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1年6月22日,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如东县公安局进一步处理。

六、不合格3+2紫米夹心面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3+2紫米夹心面包是从如东县大豫镇周墩村七贯如东七贯佳乐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酸价(以脂肪计),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1年4月18日,如东七贯佳乐超市以20元/kg的价格从如东陈丽食品经营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的3+2紫米夹心面包共计3kg,对外售价30元/kg,至分局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七、不合格餐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6期)涉及的5批次不合格餐具,其中3批次(花圆盘、方盘、圆盘)是从如东县袁庄镇沿南农民街如东品源酒楼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黄色大碗是从如东县长沙镇兴建路46号高晓南餐饮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碗是从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天瑞海港城”17号楼如东县长沙镇龙园大酒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抽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袁庄分局调查,并经如东品源酒楼原因排查分析,造成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前段时间天气潮湿,储存不当,导致该批次餐具细菌滋生;二是未严格按要求履行餐饮具消毒义务,该酒店已采取提高餐具清洗消毒频次,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餐具洗消相关制度,建立台帐,加强储存管理等措施。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并经高晓南餐饮店原因排查分析,造成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在消毒过程中,温度没达到100℃,消毒时间短造成的,该餐饮店已采取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温度要达到100℃,消毒时间要达到10分钟以上等措施。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并经如东县长沙镇龙园大酒店原因排查分析,造成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在餐具洗涤过程中,没有做到用流水将残留的洗涤剂冲洗干净,该酒店已采取加强员工培训,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定,强化流水冲洗过程,确保洗涤剂冲洗干净等措施。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