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20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经营企业18家、餐饮企业2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1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2、3期)涉及的1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分别是从掘港镇的如东高新中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连香摊位抽样的大葱、如东高新中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琴摊位抽样的香蕉、如东微食惠超市抽样的小台芒、南通昆仑大市场有限公司许麒麟摊位抽样的线椒、如东县超贤百货店抽样的生姜、如东兴翔水产品店抽样的生姜;洋口镇的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小学、如东县洋口镇新林小学、如东平稳蔬菜经营部抽样的生姜;曹埠镇的如东县曹埠镇放场路 114 号(孙善东)摊位抽样的香蕉、如东县东方华联超市曹埠连锁店抽样的青圆椒;新店镇的南通芯莲购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抽样的生姜、新店镇双虹桥村五组(朱建华)摊位抽样的黑鱼;长沙镇的如东雪飞超市抽样的香蕉。以上抽样的食用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均为农(兽)药残留。岔河镇的如东恒恒超市抽样的新红皮花生米(生),不合格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3月15日,如东高新中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刘连香以8元/kg的价格从如东天一市场一流动商贩处购进1捆大葱,重5kg,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3月17日,如东高新中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琴以70元/箱(5.6元/kg)的价格从韩文龙处购进3箱香蕉,每箱12.5kg,共计37.5kg,以9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3月17日,如东微食惠超市从无锡朝阳水果市场购进小台芒20kg,进价12元/kg,销售价格15.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均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68、42.5、72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4年3月17日,南通昆仑大市场有限公司许麒麟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汤杨根处购入线椒9kg,进价6.67元/kg,销售价格16元/kg。2024年3月26日,如东县超贤百货店也是从汤杨根处购入生姜12kg,进价10元/kg,销售价格11.96元/kg。2024年3月18日,如东兴翔水产品店从如东田记蔬菜商行购入1箱生姜,共14kg,进价125元/箱,销售价格2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经查证上述当事人在进货时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均给予免于处罚。经溯源调查,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汤杨根未能明确说出不合格线椒、生姜的进货来源,也未能提供相关索证索票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汤杨根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6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经溯源调查,如东田记蔬菜商行批发给如东兴翔水产品店的生姜是从崇川区恒远菜业经营部购进的,我局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后续处理。
3、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4年4月9日清晨,根据采购协议,栟茶市场的如东凌军蔬菜经营部送生姜3kg至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小学,进价为12元/kg;2024年4月9日清晨,栟茶市场的陈娟娟共送生姜6kg至如东县洋口镇新林小学,进价为16元/kg。当日,上述购进生姜均在学校食堂被我局委托的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经查证,2家小学均按要求索要并保存和提供上述批次生姜的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以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我局洋口分局对2家供货商同步进行了调查,2家供货商均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生姜的上游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票据等,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2家供货商)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6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4年4月11日,如东平稳蔬菜经营部从栟茶市场的两处摊位上各购生姜10kg,购进价格12元/kg,售价为13元/kg,当事人没有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生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4年3月12日,如东县曹埠镇放场路114号(孙善东)从路边送货卡车上购进上述批次香蕉5kg,进货价格6元/kg,后放置于货架对外销售,售价7元/kg。2024年3月31日,如东县东方华联超市曹埠连锁店从如东田记蔬菜商行购进青圆椒1箱(10kg),进价8元/kg,以9.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均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元、19.8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4年3月10日,南通芯莲购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从南通市通农市场的一家经营户处购进生姜5kg,进价10元/kg,售价11.98元/kg。2024年3月10日,如东县新店镇双虹桥村五组(朱建华)从南通四季食品城河鱼销售区北侧第二排的一家固定摊位处购进黑鱼10kg,进价17元/kg,售价2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均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6元、27.63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7、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4年3月19日,如东雪飞超市从梁溪区梁建南农产品经营部购进香蕉45kg,当事人采购时已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与供货商是联营关系,产品没有购进价格,供货商按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的3%返还。上述香蕉销售价格为5.7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香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但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2024年5月29日,我局将有关线索移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游供货商进一步后续处理。
8、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4年4月9日,如东恒恒超市从如东鹏德商行购进新红皮花生米(生)9.03kg,进价17元/kg,销售价格23.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新红皮花生米(生)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9.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2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蔬菜制品,分别是从开发区的如东润汇多超市抽样的黄花菜干,不合格项目是二氧化硫残留量;长沙镇的如东县乐惠万家购物中心抽样的泡蒜(酱腌菜),不合格项目是安赛蜜。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4年3月5日,如东润汇多超市从尹纯彦处以58元/kg的价格购进黄花菜干5.5kg,后放置于货架对外销售,售价89.6元/kg。2024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有抽检批次黄花菜干3.75kg待售,除去被抽样的1.25kg,还有0.5kg销售了。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后,未有召回。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花菜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东润汇多超市)免予行政处罚、没收3.75kg黄花菜干的处理。经对上游供货商尹纯彦进一步调查,该批黄花菜干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常州凌家塘市场购进,总量1箱(5.5kg),全部销至如东润汇多超市,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黄花菜干的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尹纯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2000元。
2、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4年3月18日,如东县乐惠万家购物中心从自称宽帮食品的推销员手中购进泡蒜(酱腌菜)1箱(共10kg),购进价格15.68元/kg,销售价格19.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2.9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本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三、2批次不合格调味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二)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2期)涉及的不合格调味品,是从马塘镇的如东县葛红军商店抽样的白芷;《公告》(2024年第3期)涉及的不合格调味品,是从河口镇的敬贤路 2 号(孟添添)店抽样的白芷;不合格项目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2024年1月26日,如东县葛红军商店从南通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以36元/kg的价格购进白芷(调味品)1.3kg,销售价格7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另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该批白芷(调味品)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白芷(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8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4年3月10日,河口镇敬贤路2号的孟添添从如皋某食品经营部购进1.51kg白芷(未能提供进货票据),购进价格36元/kg,3月13日,所购白芷被我局委托的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全部抽样,支付抽样费用90.6元/kg。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6.2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四、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3期)涉及的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是从袁庄镇的如东县袁庄红兵馒头店抽样的馒头,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袁庄分局调查,2024年4月18日,如东县袁庄红兵馒头店生产馒头时为优化馒头口感,添加了甜蜜素,当日生产的馒头为30kg,除第2天被抽样2.5kg外,其他全部销售完毕,售价8元/kg。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0.58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