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4年第3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1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经营企业9家、餐饮企业3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5批次不合格调味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1期)涉及的不合格调味品均为白芷,分别是从曹埠镇的如东县金玉商店、饮泉农贸市场(缪长娥);新店镇的如东吉客隆超市、如东新店王初建百货店;马塘镇的如东县马塘中心市场(魏秀保)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3年12月12日,如东县金玉商店从南通市崇川区农副产品物流批发中心干货区5号楼C-2号陈加振粉丝行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白芷4.075kg,后放置于货架对外销售,售价6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不合格白芷来源,能提供进货时供货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2024年3月26日,我局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由该局对上游供货商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3年12月15日,饮泉农贸市场缪长娥从如东高新农贸中心市场如东县庆军南北货商行购进白芷5kg,进价20元/kg,对外销售售价8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不合格白芷来源,能提供进货时供货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后经我局曹埠、掘港分局对如东县庆军南北货商行联合调查,如东县庆军南北货商行承认采购上述白芷销售给缪长娥的事实,并认可不合格检验结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3年12月13日,如东吉客隆超市从崇川区泽睿食品批发部购进2.5kg白芷,购进价格40元/kg,销售价格77.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不合格白芷来源,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2024年2月29日,我局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由该局对上游供货商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3年11月24日,如东新店王初建百货店从如东水氏食品加工坊购进2.5kg白芷,进价40元/kg,销售价格6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仅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送货单,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批次白芷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9.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2024年1月16日,如东县马塘中心市场魏秀保从南通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购进5kg白芷,进价36元/kg,销售价格70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只要了供货商的发货单,没有索取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4800元的处罚。

二、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2期)涉及的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分别是从马塘镇的如东文峰超市马塘市场店抽样的大鲫鱼和芹菜,不合格项目分别是恩诺沙星和毒死蜱;河口镇的如东河口江斌超市抽样的大鲫鱼,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栟茶镇的如东倪萍水果经营部抽样的芒果,不合格项目是吡唑醚菌酯;大豫镇的如东县大豫镇新兴路商贸街刘盛明抽样的黑鱼(活体),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2024年3月12日,如东文峰超市马塘市场店从天一市场购进鲫鱼2.81kg,进价为20元/kg,售价为21.98元/kg;同日,当事人从绿优生鲜购进芹菜6.13kg,进价为8元/kg,售价为8.9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的鲫鱼和芹菜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6.8元、罚款4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4年3月13日,如东河口江斌超市从栟茶菜市场购进大鲫鱼5kg,购进价格17元/kg,售价为19.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大鲫鱼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4年3月14日,如东倪萍水果经营部从南通市崇川区士广水果经营部以11元/kg的价格购进芒果共计13.6kg,销售价格24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芒果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4年4月22日,我局将有关线索移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对主游供货商进一步调查处理。

4、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4年3月14日,如东县大豫镇新兴路商贸街刘盛明以32元/kg的价格从南通一批发市场某商贩处购进10kg黑鱼(活体),售价为34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黑鱼(活体)均已销售完毕,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黑鱼(活体)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鱼(活体)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8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3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二)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2期)涉及的不合格餐饮食品3批次,是从如东县大豫镇的如东万轩森餐饮店抽样的汤碗、如东张先生早餐店抽样的面碗,如东县长沙镇的如东鑫泰酒店抽样的菜碗,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大豫分局、长沙分局于2024年4月11日、12日、16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分别送达上述当事人,上述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的频次不够,清洗不彻底导致。上述当事人使用未洗净的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均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后,大豫、长沙分局均对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了复查验收。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