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4年第5期)
来源: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经营企业11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7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4、5期)涉及的7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分别是从曹埠镇的如东福万家购物广场抽样的细芹;河口镇的如东家年华超市抽样的香蕉;新店镇的南通文峰超市如东汤园商贸中心加盟店抽样的芹菜;栟茶镇的南通好润多超市栟茶加盟店抽样的大葱;双甸镇的如东齐聪超市、如东文峰超市双南中心加盟店抽样的豇豆,以上6批次食用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均为农药残留。另从长沙镇的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高严东抽样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是铅。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4年5月6日,如东福万家购物广场从如皋农贸批发市场一家经营户购进上述批次细芹5kg,进货价格5元/kg,销售价格5.9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细芹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细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河口分局调查,2024年5月11日,如东家年华超市以5元/kg的价格购进9kg上述香蕉,销售价格7.1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62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新店分局调查,2024年5月11日,南通文峰超市如东汤园商贸中心加盟店从如皋城北批发市场的一家经营户处购进芹菜5kg,购进价格6.7元/kg,销售价格6.9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已全部销售,并查证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8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4年6月5日,南通好润多超市栟茶加盟店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以3.6元/kg的价格购进大葱后,放在货架上对外售卖,销售价格5.98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大葱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4年6月23日,如东齐聪超市从供货商处购进豇豆7.5kg,购进价格3.2元/kg,售价3.96元/kg;2024年6月25日,如东文峰超市双南中心加盟店从供货商处购进豇豆10kg,购进价格5元/kg,售价5.98元/kg,至案发时上述豇豆已全部销售,且上述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7元、9.8元和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4年5月16日,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高严东从南通观音山市场购进5kg黄豆芽,进价2.2元/kg,售价4元/kg,当事人采购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黄豆芽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2批次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4期)涉及的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从丰利镇的如东县泉业服装厂抽样的蟹黄味豆瓣(炒货),标注生产企业:海安滋香食品厂;《公告》(2024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从长沙镇的如东县长沙镇北坎粮油门市部抽样的香酥馋豆(油炸类)(炒货),标注生产企业:郯城县兴陈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2024年5月12日,如东县泉业服装厂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蟹黄味豆瓣(炒货)10袋,进货价格4.6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当事人未能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推销员方相关资质、进货票据等,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蟹黄味豆瓣均已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蟹黄味豆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长沙分局调查,2024年4月22日,如东县长沙镇北坎粮油门市部从位于如东县中心市场食品东区一层-44号尹纯彦处购买香酥馋豆3箱(6袋/箱),购进价格100元/箱(约16.67元/袋),销售价格22.5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采购时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2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二)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4年第5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是从掘港街道的如东卞老五批发超市抽样的嫩肉淀粉(食用玉米淀粉)、大豫镇的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新兴路 88-1 顾雪梅店抽样的食用玉米淀粉。不合格项目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3年11月3日、2024年1月18日,如东卞老五批发超市从如东术业商行购入嫩肉淀粉【食品名称:嫩肉淀粉(食用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23-10-07,规格型号:250g/袋,标称生产企业:合肥蓓必佳副食品有限公司】共60袋,购进价格3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嫩肉淀粉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上述批次的嫩肉淀粉37袋未销售,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了嫩肉淀粉的进货来源,提供了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嫩肉淀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遵守了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改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嫩肉淀粉37袋。经对如东术业商行进一步调查,该商行共从合肥蓓必佳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嫩肉淀粉15箱(共450袋),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案件线索移送函,由其对生产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2、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2024年2月,如东县大豫镇新兴路 88-1 顾雪梅店以1.6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生产日期为20240103的食用玉米淀粉,并放置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经营,销售价格2.5元/袋。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批次食用玉米淀粉17袋,剩余3袋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玉米淀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3元、没收3袋不合格的食用玉米淀粉、处罚5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