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相关科室:
河豚鱼(亦称河鲀)、河豚鱼干等河豚鱼相关产品可能含有河豚毒素,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河豚鱼、河豚鱼干等河豚鱼产品加工经营行为,切实有效防范河豚鱼及其产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附件1)以及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加工经营环节河豚鱼及其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河豚鱼监管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要求,1.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2.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3.市面上销售的河豚加工产品应当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河豚养殖加工企业生产并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4.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5.未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核批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附件2)一律不得加工销售河豚鱼、河豚鱼干等其他河豚鱼相关产品,南通地区经审核批准的企业仅有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1家。
二、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
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及前期监督检查情况,1.立即深入销售水产品的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他业态的水产品销售主体以及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违法经营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加工经营野生河豚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落实管理闭环,消除风险隐患。2.要通过在经营场所张贴禁止违法加工经营的通告、开展行政约谈、承诺公示(承诺书见附件)、教育培训等方式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制度,加工经营“基地经过备案、资质通过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等符合资质条件的合规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查验并留存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得销售不符合资质要求、非法来源、渠道不明的河豚鱼及相关产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要在2020年1月19日前完成。
三、加大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力度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水产品加工企业和销售主体以及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始终保持查处非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产品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防控河豚鱼及其产品食品安全风险。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规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处罚到人,形成有力打击与震慑。对违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行为,经查实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市场上发现的河豚鱼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可以请水产研究所、高校专家或中洋公司高级工程师出具意见书,经专家定性为河豚鱼的,一律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
四、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要妥善处置投诉举报,接到疑似河豚鱼食物中毒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证据固定,组织调查处置,指导食物中毒者赴处置河豚鱼中毒经验比较丰富的医院就诊,采集样本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五、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预警,普及河豚鱼食品安全风险和预防中毒方面的知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加工经营河豚鱼,增强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严防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各分局请于2020年1月19日前将加工经营环节河豚鱼及产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小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排查到的隐患与下一步整改措施等)报至食品监管科。2020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加工经营环节河豚鱼及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度总结
附件:1.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
2.通过审核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名单
3.关于禁止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通告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