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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02月17日 - 2022年03月17日

  • 征集单位:

    如东县海上风电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征求《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如东县海上风电场运维安全管理,保障海上风电运维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我们制定了《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汤建荣 18012267890   郗林 15365525168

2.电子邮箱:rdfgnyk@163.com

3.通信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富春江路1号20224室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7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如东县海上风电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如东县海上风电场运维安全管理,保障海上风电运维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或参与如东县海上风电场运维作业的风电业主单位、运维单位、运维船舶及其公司、登乘码头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涉及海上风电运维的各有关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属地镇(区、街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运维船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自有或所管的运维船舶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风电场业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电场运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运维船舶联盟或协会管理。日常工作由县海上安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

第六条 发改、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管、海警、公安(海防)等部门依法对海上风电运维船舶及其公司和风电场业主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七条 风电场业主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出海人员按照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 风电场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相关记录备查。

第九条 船员应当持有符合要求的适任证书,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各类应急操作,掌握如东海上通航环境以及气象海况变化情况。

第十条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出海前接受安全教育,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临时性出海人员应当进行出海前安全教育,须通过阅读资料、观看视频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

第十二条 所有出海人员出海前必须检查和佩带好相关的救护、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鼓励佩带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运维船舶应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运维船舶应经船舶检验和登记,取得相应证书,并在其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五条 运维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注册使用船E行,按规定做好污油(水)、生活污水及船舶垃圾的收集与处置,并做好文书记录。

第十六条 运维船舶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保持正常开启,配齐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并保持甚高频(VHF)值守。

第十七条 运维船舶应当在开航前做好安全自查,对于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一日内应至少自查一次;对超过2小时的,每个航次前应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运维船舶应当做好人员登乘保护设施设置,以保证人员登离安全。严禁超乘客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或超能见度标准航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载运人员出海的,应当满足法定夜间航行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运维船舶不得携带渔网、渔具等与风电运维无关的工具,不得从事捕捞、垂钓、旅游观光等与风电运维无关的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下列船舶不得参与海上风电场运维作业:

(一)内河船舶;

(二)渔船或渔业辅助船;

(三)其他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船舶或无法满足安全需求的船舶。

第四章公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维船舶实行公司化管理。条件成熟的相关镇(区、街道)应倡导鼓励组建联盟或成立协会为运维船舶公司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运维船舶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维船舶公司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运维船舶应取得船舶营运证;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停靠码头和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和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配备一名专职或两名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八)参加船舶和船员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明文件;

(九)出海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已通过公安海防部门备案;

(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运维船舶公司应运用船籍港智能监控服务系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自有或所管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制定船舶失控、船舶搁浅、人员落水等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运维船舶公司应按规定开展船舶进出港和日动态报告,加强对自有或所管船舶的自查自纠和常态化检查,及时跟踪船舶检验、持证和船舶状况,保持船舶证书、文书随时处于最新有效,确保船舶适航。

第二十五条 运维船舶公司应配齐符合要求的船员,组织参加运维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加强船员日常管理,不断提升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电场业主单位应当制定运维船舶准入要求,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的运维船舶公司,建立选船准入、船舶调度、动态报告、航次检查、应急演练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业主单位应及时将运维船舶和人员出海计划录入海上风电企业自主监控平台,通报登乘码头管理单位,并通过运用自主监控平台,加强对运维船舶动态的管控、预警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风电场业主单位应当明确运维船舶避风水域、人员登乘码头,合理确定船舶进出风电场的固定航线,安排运维船舶在指定码头上下人员和物资,参照固定航线航行于登乘码头与风电场。

第二十九条 风机厂家等运维单位租用和自有的运维船舶应满足风电场业主单位准入要求,服从业主单位的统一管理。涉及租用的,运维单位应租用业主单位指定或认可的船舶。

第三十条 风机厂家等运维单位应主动及时将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资料报送风电场业主单位,出海前将航次计划、作业方案、出海人员等信息报业主单位核验,作业前后还应报业主单位核实登记,严格落实两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登乘码头管理单位应落实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所必需的安全设施,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救生等设施,建立船舶靠离泊、人员登乘上下、出海前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落实防船舶碰撞、防人员落水、疫情防控等安全措施,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登乘码头管理单位应建设登乘码头及附近水域视频监控系统,建立人员上下电子信息系统,配备出海人员宣教室。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应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向其传输,并根据需要接入风电场业主单位。

第三十三条 登乘码头管理单位应及时核验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对不在出海计划内、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落实出海前安全措施的船舶、人员进行管控。

第三十四条 运维船舶遇有台风、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妥善安排出海计划,并严格按照《江苏沿海海域防抗台风船舶撤离方案》和相关主管机关发布的指令,提前撤离进港避风,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运维船舶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全力抢救遇险人员,同时迅速将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需求向县水上搜救中心、风电场业主单位和运维船舶公司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各有关方应按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水上救助。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接到遇险求救时,应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县发改委牵头负责风电场业主单位对运维船舶、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维船舶公司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港口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的颁发。

南通如东海事处负责运维船舶和人员登乘的监督管理以及运维船舶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运维船舶公司、风电场业主单位的信用管理,负责运维船舶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

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负责打击运维船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

县公安局(海防大队)负责运维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备案,做好登乘码头区域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相关镇(区、街道)具体履行以下属地管理工作职责:

涉及运维船舶公司的镇(区、街道)应当督促注册在本辖区内的运维船舶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涉及海上风电场的镇(区、街道)应当加强宣传,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风电运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事本风电场的运维单位、船舶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涉及登乘码头的镇(区、街道)应当统筹风电运维登乘码头的建设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出海安全教育、出海安全检查、登乘安全措施、疫情防控要求等,确保做到集中、规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海上安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运维船舶及其公司和风电场业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应当参加联合安全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在联合检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影响船舶安全、通航安全、作业安全和危及周围人命和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航行、作业。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对风电场业主单位、运维船舶公司实施积分制等信用管理,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并适时给予公布,对失信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风险提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维船舶是指从事海上风电场运维作业,用于载运运维人员、运维工具、运维备件等作业的船舶,船舶种类不限于交通船、工程船(锚艇)等。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是指在风电运维期提供一般性服务的长期劳务人员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

临时性出海人员是指不从属于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务,临时性出海的技术、管理、服务等人员。同一人员十二个月内同一风电场累计出海天数超过4天,或出海次数超过2次,按照海上风电作业人员管理。

运维船舶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运维船舶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第四十四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运维船舶,还应遵守客船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征求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在“双碳”目标与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双重背景下,风电产业驶入倍速发展快车道。“十三五”规划的如东县海上风电已于2021年底建成并网,全面开启了为期25年的海上风电营运期。据统计,从事如东海上风电运维的船舶近100艘,涉及运维船舶公司近40家、多个镇(区、街道)。为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从早尽早规范海上风电运维活动,加强运维船舶和运维公司管理,明晰各有关部门、属地政府职责,在全国率先探索海上风电运维管理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规定。二、主要内容:《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经营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对人员管理、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1.人员管理:明确出海人员的分类及其对应出海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培训、熟悉海域环境等,对出海人员需佩戴的装备业进行了明确。2.船舶管理:明确了运维船舶应持有的证书、配备的设施设备、日常管理要求、出海限制性条件,运维船舶不得从事的作业行为、不能从事风电运维的船舶情况等。3.公司管理:要求运维船舶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明确了运维船舶公司的基本条件,从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船舶日常自查检查、加强船员培训投入等方面明确了运维船舶公司应履行的职责。4.综合管理:明确了风电业主单位的统一管理,运维船舶实行“定船、定人、定登乘码头、定固定航行”要求,以及运维单位、登乘码头管理单位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同时,对运维船舶应急防风、发生险情事故后的处置流程也进行了明确。5.监督管理:明晰了有关部门(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海事处、市场监管局、海警局、公安海防)的职责、涉及运维船舶公司、风电场、登乘码头的镇(区、街道)的职责。明确了日常工作由县海上安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各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按职责开展检查和联合检查,对不合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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