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J04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支持生态红线范围内企业发展的建议)
来源: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11 累计次数: 字体:[ ]

阚爱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生态红线范围内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在我县有两类红线概念:一个是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来源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该文件中我县的红线区域以海洋、湿地为主,基本不涉及企业分流的情况。另一类红线原指江苏省生态红线,出自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2020年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提出了生态空间管控区的概念,同时对《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予以废止。经对这两个文件的核实比较,原如东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范围均在如东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内。

诚如您所言,我县生态空间管控区范围涉及城区及多个镇区,严重制约了城区、镇区经济社会发展。今年,生态空间管控区的划定、优化调整等工作,由生态环境局划转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统筹城乡发展与生态空间管控,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障我县城区、镇区的发展建设,县行政审批局启动了我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充分征求各镇(区、街道)的建设需求,按照生态空间“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形成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成果。

目前,我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市级组织的专家论证,市政府已上报给省政府,省相关部门正在进行审查。本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成果,充分体现了我县的建设意愿,需要征得省相关部门的同意,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生态红线范围内的企业,我县主要通过以下举措促进企业发展:

一是推进分类处置。考虑到企业建设在前,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在后,针对生态空间管控区确定前就已经存在的企业,采取分类施策的方式予以处置。对于缺乏环评手续、对生态空间管控区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环评手续齐全的企业,允许其在不影响生态空间区域主体功能的情况下进行保留,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园区进行搬迁。

二是推进专项整治。以我县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现存企业较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重点,开展“散乱污”、排污口等各类专项检查,生态环境局重点检查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整治,淘汰影响生态空间区域主体功能的企业,指导帮扶规范发展的企业,为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意见。

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投资。2020年下发《关于推动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9]25号)、2021年下发关于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东委〔2021〕23号),支持企业项目投资,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竣工投产,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 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6%、8%、10%奖励(县重点发展产业均按投资额的1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