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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门诊医疗费用为何不能报销?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19-01-09 字体:[ ]

点题人:大豫镇徐征村村民洪菊萍

点题内容:洪菊萍向本报反映,上个月,她像往年一样去办理报支手续时却被告知门诊费医疗费用不能报支,她想知道这是为什么?

首问负责记者:吴莎莎 王晶晶

近日,记者来到洪菊萍家中,她告诉记者,2012年她被查出患有甲亢,由于县内没有甲亢专科门诊,这些年她一直在无锡市江原医院治疗,最多的一年各种费用加起来共花费了8000多元,最近两年病情渐渐得到控制,但是平时仍然需要服用药物进行控制,每年医药费1000多元。洪菊萍告诉记者,2017年年底她一共报销了350多元,虽然不多,但多少也能补贴一些。得知2018年的费用无法报销,这让她十分发愁。

带着洪菊萍的疑问,记者来到县人社局了解情况。医保中心主任助理沈锋告诉记者,2017年的新农合门诊费用,特别是县外的门诊费用,一级医疗机构即初级卫生保健机构,比如乡镇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按照可报药费用的15%,一年最多可以报销500元。2018年,新农合跟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并轨,全部并入南通市系统,要求门诊费用必须在一级医疗机构签约,每天可报20元,一年最多报300元,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则无法进行签约,所以在县外的门诊也就无法报销。不过沈锋表示,如果洪菊萍参加了商业补充保险,可以带着所有票据到人社大厅39号窗口进行查询,如果符合补充保险的报销政策,600元以上的费用就可按照5%的比例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