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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协商不一致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22-11-18 字体:[ ]

点题人:某公司驾驶员 崔某

点题内容:崔某拒绝公司下达的调岗要求后,公司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崔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首问负责记者:高玉霞 周颖石

崔某于2017年入职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驾驶固定车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2021年,因崔某所驾车辆被转让,公司对崔某进行调岗,承诺薪资不降,并提供多种方案供崔某选择,崔某拒绝。后来,公司直接将崔某调到其他部门驾驶员岗位,崔某仍不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当月有效工作日仅为9天。月底,公司以崔某旷工、不服从部门安排等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履行了告知工会程序。崔某不服,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0600元。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综合审理庭庭长董小莉介绍,本案是由调岗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提供车辆转让合同、考勤记录、到岗催告书等证据,就崔某的原岗位已取消以及向其提供多种调岗方案等事实尽到举证责任。仲裁委结合双方举证认为,公司调岗既未降低工资标准,亦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具有合理性。而崔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岗,不服从管理、不规范出勤,已构成违纪事实。公司基于崔某的违纪事实作出解除,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最终,仲裁委对崔某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予支持。

现实中,用人单位会基于某些事由调整劳动者岗位,但由于调岗往往伴随着工作内容、工资收入等诸多要素发生改变,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县仲裁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调岗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异议权,尽可能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调岗操作,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法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权利不可滥用。随意调岗,一旦劳动者不同意,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调岗确实存在必要性、合理性,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未降低薪资,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