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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劳动合同 雇主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09 字体:[ ]

点题人:某物业公司职工 陈某

点题内容:陈某入职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首问负责记者:高玉霞 周颖石

今年1月,陈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但公司并未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底,陈某离职,6月初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陈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某物业公司主张已签订的,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某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已签订或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某,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计算截止时间为补订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计算截止时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根据上述条款,新入职员工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主张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本案中,陈某于今年1月12日入职,5月31日离职,入职时间未满一年,二倍工资计算期限为2021年2月12日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