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风行风热线 > 回应关切
未休年休假不等于放弃年休假补偿
来源: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21-02-01 字体:[ ]

点题人:如东某电器连锁销售企业职工 沈某

点题内容:职工未休年休假,可以获得补偿吗?

首问负责记者:高玉霞 周颖石

近日,如东某电器连锁销售企业职工沈某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于2015年7月9日入职如东某电器连锁销售企业,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企业以沈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沈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入职以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已安排申请人休过假,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

参照相关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的工资表证明已支付沈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沈某有权主张2019年、2020 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之前的均已超仲裁时效。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规定,由于沈某工作年限不足10年,2019年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0年未休年休假天数,经折算后不足1整天,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委在剔除2019年度加班工资后,计算沈某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并按照该工资收入的200%支持其2019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