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完善我县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强化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县局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全县药品零售行业组织开展执业药师“质”“量”提升工程行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等关于执业药师管理规定,加强我县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坚持数量配备原则,稳步提升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
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和使用要求,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为根本遵循,鼓励企业在执业药师相关政策过渡期内(不超过2025年)通过对外招聘、内部培养、系统内调配等途径,迅速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缺口,竭力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群众用药指导的数量需求。
(二)强化能力素质提升,全面提升执业药师执业水平。
强化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增强执业药师主体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持续加强继续教育,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促进执业药师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的提升,有效指导人民群众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三)严格主体责任落实,全方位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加强对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配备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处方药销售制度落实情况,持续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尽责等执业行为。核查执业药师注册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与实际执业情况是否相符,严查挂靠、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和建档立信。各分局要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查,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认真对照主体责任清单开展自查。收集并审查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自行提供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信息资料,建立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底数台账和个人信息档案,完善监督管理台账。
(二)数量促升和质量培优。各分局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缺口,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在要求企业加大对外招聘执业药师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对凡符合报考执业药师资格条件的人员要鼓励应报尽报,对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但尚未注册的人员要督促全部注册,对暂不符合报考执业药师资格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要加强培养,为其创造条件,全力推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持续加强执业药师队伍能力建设,邀请医药院校专业讲师为全县执业药师授课,开展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临床合理用药、药品不良反应处置等专题讲座,强化执业药师主体责任意识和质量风险管控意识,努力提升执业药师药品质量管理、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水平。同时通过实施专业考核、技能竞赛等方式,进一步推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三)监督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等形式,在前期摸查和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强化各项举措,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制度,严查《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买卖、租借行为。
(四)总结提升。总结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质”“量”提升工程工作成效及成功经验,健全长效机制。请各分局于3月10日前报送如东县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信息表(附件2)、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3),于8月16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于12月1日前报送总结材料,同时报送药品零售企业落实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4)。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执业药师是指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各分局要深刻理解认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制度与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该工程作为惠民生、保健康、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统筹执业药师增量培优与零售药店日常监管,确保工程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各分局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方案》内容,强调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专业水平、职业素养在药品管理和指导群众科学、合理用药等方面的重要性,鼓励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发挥作用。
(三)加强监督,推动落实。各分局要充分运用如东县视频监控汇聚平台(二级平台)实施视频监控和线下日常检查,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零售药店经营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其整改落实,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执业药师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可组织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有关知识脱产学习。对整改不到位或不配合执行相关措施的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行动中发现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县局。
联系人:张舒,联系方式:84116938。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相关主体责任清单
2.如东县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信息表
3.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落实相关主体责任自查表
4.药品零售企业落实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4 药品零售企业落实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统计表.pdf